晚1天上訴成致命傷!好市多A肝莓果案台中市府敗訴 200萬重罰沒了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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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市多A肝莓果案,台中市政府原裁罰200萬元,但因市府晚一天遞交上訴狀,導致上訴失敗,罰單遭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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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認為市府裁罰程序有瑕疵,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裁量違法,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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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食安處因行政疏失導致上訴失敗,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因此遭到懲處。
相關組織:
好市多
2023年好市多冷凍綜合莓遭驗出A型肝炎病毒後,台中市政府認定業者未依規定通報且延遲通知會員,對台中兩家分公司各裁罰100萬元、合計200萬元。不過,好市多提起行政訴訟後,一審獲判勝訴;台中市食安處後續提起上訴,卻因承辦人員誤記期限,晚了1天遞交上訴狀,最終喪失救濟機會,全案維持一審判決確定,200萬元罰單遭撤銷,相關主管也因此遭到懲處。
好市多販售A肝莓果 台中市府重罰200萬
根據《ETtoday新聞雲》獨家報導,事件起於2023年4月,好市多輸入的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經食藥署邊境抽驗,於4月10日檢出A型肝炎病毒。好市多高雄總公司隔天通知全台門市下架商品,並向高雄市衛生局通報。
台中市衛生局則認為,好市多總公司雖然通知台中分公司下架,但台中兩家分公司未主動向衛生局通報,且直到4月28日才通知會員回收商品。另在事件遭媒體披露後,市府4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前,兩家分公司仍未依規向衛生局通報,未善盡消費者保護責任,因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分別裁罰100萬元,共計200萬元。
好市多主張「一事不二罰」 不服市府「裁量恣意」
然而,好市多主張總公司已於高雄完成通報程序,質疑裁罰過重且有重複處罰之嫌,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認定,好市多雖有延遲通報情形,但衛生局裁罰程序存在瑕疵,包括業者對台中市衛生局僅負有單一通報義務,衛生局卻對兩家分公司分別開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此外,台中市自訂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明定,未依期限通報可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衛生局卻跳過自治條例,直接援用中央法規重罰100萬元,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構成「裁量恣意」的違法情形,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要求衛生局撤銷原本200萬元罰單,並依地方法規重新裁罰好市多。
面對一審敗訴,台中市食安處原本不服提起上訴,卻發生更離譜的行政疏失。最後上訴期限為4月29日,承辦官員竟遲至4月30日才遞交二審上訴狀,因程序逾期導致上訴遭駁回,全案定讞,衛生局須撤銷對好市多的200萬元罰單。
據了解,這起連環失誤引發台中市政府食安處內部究責,負責該案的組長遭降調為一般稽核員,事後已申請退休;多名一級主管則因督導不周,全數遭到記過懲處。
(延伸閱讀:好市多A肝莓果報告達800多頁 6/20開食安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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