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時報/記者許順德報導】時任中市警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曾姓巡佐,偵辦夾娃娃機店不法行為,曾在扣押物中卻取走一個「財神爺公仔」,同仁驚覺扣押物短少調監視器才得知;檢方依貪汙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曾,該罪為五年以上重罪,曾員已被停職處分。
檢方查出,大甲分局接獲民眾檢舉稱某娃娃屋內的選物販賣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在前年的十二月十九日由分局、派出所上門臨檢,發現內部五台選物販賣機有射擊性,通知負責到場後扣押五台機具及十個公仔,帶回派出所後放置公務機車車棚內,全案訊後移送偵辦。
曾姓巡佐明知查扣的其中一個「財神爺公仔」(價值六百元)是經他執行扣押勤務後,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財物,卻於去年一月三日到車棚,手伸進選物販賣機取出公仔最後放到自己辦公桌內侵佔。
隨後,同事發現扣押公仔少了一個,向所長報告並調取監視器畫面,赫然發現被曾拿走,所長當下要求曾把東西放回,但因曾已將公仔外包裝拆掉丟棄。
曾得知後先是趕回派出所,將抽屜的公仔另用盒裝放回選物販賣機,再驅車到百貨店買了一個全新的公仔回去置換,原本的公仔則帶回自家,最終被查獲移送法辦。
檢方訊時,曾起初辯稱機台內有個公仔沒編號,他就拿出來,因外盒很髒才拆掉並放到自己公文櫃,打算通知店家領回,後來才自白坦承犯行。
檢方表示,曾擔任警職多年,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流程熟悉,該公仔已移至派出所並記載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程序已完成,就算曾本意要將公仔還給店家,也應依刑事訴訟法得到檢察官命令才能以「原物狀態」發還,曾卻將外盒拆除丟棄,顯不合理。
檢方偵結該案,依貪汙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曾,並請法院審酌他自白坦承,繳回全部所得六百元,情節輕微、在五萬元以下,建請法院依法減刑。
《圖說》往昔曾員在大甲分局服務。(記者許順德翻攝自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