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副局長黃建榮,涉嫌在外放貸獲取高額利息、與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業者接觸交往、接受招待旅遊,及出入私人招待所飲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日前通過蔡崇義、王美玉、浦忠成委員所提彈劾案,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 黃建榮於擔任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期間,依法負有調查犯罪之權責,竟未保持品操,在外放貸獲取高額利息、未經報備與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業者接觸交往、接受招待前往柬埔寨旅遊、出入私人招待所飲宴、向地下匯兌業者無償借用招待所及車輛等違法失職行為,核有違失。監察院於115年6月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浦忠成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黃建榮有下列違法失職行為


(一)被彈劾人於擔任刑事警察局副局長及警政署法制室專門委員期間,於111年5月12日至112年11月23日向友人李○慶無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再轉借予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答女,並向答女收取高額利息共340萬元。事後答女向檢調檢舉被彈劾人商談還款時,施以恐嚇並以公職身分施壓,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彈劾人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恐嚇罪,提起公訴。

 
(二)被彈劾人於擔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期間,於106年3月25日至3月29日受案外人邱○鋒邀約,一同出境前往柬埔寨旅遊,並由地下匯兌業者郭敏支付相關機票費用。
 
(三)被彈劾人於擔任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副總隊長期間,於109年1月17日參加警政署政風室尾牙,餐敘結束後,前往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管領之88會館私人招待所歡唱,前往者除被彈劾人,另包括案外人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黃○秋等9人,在場人員無人付費。
 
(四)被彈劾人於109年7月10日參加警政署政風室邀請相關檢警單位出席之專案收網之慶功宴,餐敘結束後,前往地下匯兌業者涂○文管領之「睿森銀樓」地下室招待所續攤唱歌。同至該處者共14人,在場人員亦無人付費。
 
(五)被彈劾人於109年9月某日,透過案外人邱○鋒無償借用地下匯兌業者鍾○樺管領之「碩天娛樂室-金莊娛樂間」,辦理歡送保一總隊總隊長王○琳退休餐會。同年10月6日晚間,保一總隊總隊長及各科室主管約8、9人前往上開私人招待所飲宴。
 
(六)被彈劾人於歷任臺南市刑大大隊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分局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保一總隊副總隊長、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刑事警察局副局長之105年10月8日至111年11月1日期間,以其胞兄侯○光投資林○廷600萬元為由,按月收受當鋪業者林○廷12萬元匯款。

 

(七)被彈劾人於擔任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期間,多次透過案外人邱○鋒向地下匯兌業者鍾○樺、郭哲敏等人無償借用車輛。
 
 
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第5點、第8點、第16點等規定,事證明確,且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事由。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參酌被彈劾人長期擔任刑事警察之職務特性,為適度之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