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蟬聯8屆的國民黨籍市議員蔡淑惠詐領公費助理費案,經台南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2年、緩刑5年,檢方認原判決輕縱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28)日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容有情輕法重之處,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徒刑2年、緩刑5年原判決。可上訴。

檢方指控蔡淑惠從98年至105年擔任台南市議員期間,與3名助理共謀向台南市議會虛報公費助理名額或浮報公費助理薪資,藉以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533萬1012元,4人均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提起公訴。

蔡淑惠虛報前夫胞姊黃姓女子自98年10月起及99年12月25日起受聘擔任公費助理,藉以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241萬8180元;縣市合併後的第1、2屆議員期間,也虛報林姓女子自102年1月17日起及自103年12月25日起受聘擔任公費助理,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238萬5344元。

台南縣市合併後,蔡淑惠在第2屆議員任內,自103年底至105年底聘用黃姓女子為公費助理,卻低薪高報,向市議會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52萬7488元。她在檢方偵查時主動繳回犯罪所得533萬1012元,檢方將她及3名涉案共犯起訴。

台南地院審酌被告蔡淑惠為台南市議員,於社會上具有相當之知名度,且為民喉舌,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察國家補助議員助理補助費之用意,誠實報領,竟知法犯法,以不實向市議會申報之非法方式詐領台南市議會之公費助理補助費(含春節慰勞金),罔顧選民所託,顯不可取。

認定蔡淑惠涉犯共同利用職務詐財3罪,各判1年10月刑、均褫奪公權3年,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在判決確定後2年內要向公庫支付50萬台幣。

檢察官則上訴質疑蔡淑惠偵查中並未完整交代招募人頭助理、浮報薪資及款項運用之分工細節,且一度將責任推給已故助理郭瑞珍,導致偵查延宕,不符自白減刑要件。

且本案被告3人行為不法期間長達4至12年、詐領金額高達533萬餘元,情節重大。且被告蔡淑珠、許錥渟於案發後有積極串供或連繫分工之行為;蔡淑惠身為多屆民代更應律己守法,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原審依刑法第59條減刑實屬輕縱。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蔡淑惠於113年8月6日即具狀表明願就貪污罪部分自白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雖在最後一次偵訊面對檢察官提問細節時回答不清楚,但她已明確表示「我尊重檢座調查,我都承認」,且於2天後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533萬1012元。鎮再對照經查證人(前夫及助理)證詞,服務處之帳務與助理聘用多由已故助理郭瑞珍對接處理,蔡淑惠平日因問政與選民服務繁重,對細節不知情尚符常情,非刻意隱瞞或歪曲事實,亦非意圖遮掩真相或減免罪責。其表示認罪之主觀意思明確,原審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減刑要無違誤。

此外,本案公費助理補助費之主要流向為支應蔡淑惠私聘助理之薪資,及維持服務處運作之經費,無法證明被告3人純係圖謀己利而全數中飽私囊。參以被告蔡淑珠、許錥渟僅聽從指示,居於次要地位且未獲取個人利益。

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切勵自省,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是以原審判決據此認為被告3人所為容有情輕法重之處,乃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尚非無據。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照片來源:蔡淑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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