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十軍團一名軍官在結婚8天後,多次與女軍官在部隊裡多次發生性關係,甚至在漢光演習留守期間也偷吃,妻子得知後憤而提告,女軍官遭判賠50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圖/資料畫面)

判決指出,男軍官遭新婚妻子指控,在去年7月11日結婚後第8天起就發生婚外情,與同單位的另名女軍官多達12次次發生性關係,甚至利用漢光演習留守時在作戰處辦公室激戰,包括指揮部作戰處辦公室4次、戰情主任辦公室2次、停車場2次、摩鐵2次及其他地點。

正宮得知後氣的提告女軍官侵害配偶權,並提出與丈夫對話錄音佐證,錄音檔軍官坦承說出「結婚後利用留守期間,在主任的辦公室與自己的辦公室打砲」,南女軍官於庭訊時承認5次親密關係,正宮主張女軍官破壞她的婚姻幸福及精神痛苦,要求賠償100萬元。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審酌男女軍官已逾越普通男女社交往來界線,女軍官確有侵害軍官妻子配偶權行為,考量雙方收入等條件,最後判女軍官須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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