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殺妻子與小姨子 冷血前夫獲判無期徒刑 檢方提上訴
謝姓男子殺害妻女遭判無期徒刑,檢方為何上訴?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謝姓男子長期家暴妻子並當街殺害妻子與小姨子案後,判處謝男無期徒刑。新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量刑過輕,已依法提起上訴。檢方主張謝男有預謀犯案,案發前已購買凶器並埋伏,且犯罪手段殘忍,先殺害小姨子再殺害妻子,並非原判決所稱的殺人構成要件實行行為。此外,檢方認為殺害兩人已屬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不應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且被告曾預告要換四條命,有再犯之虞,原判決未宣告沒收凶車也有疏漏。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長期家暴妻子,又在妻子聲請保護令獲准後,當街持刀將妻子與小姨子砍死的謝姓男子,經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判決謝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新北地檢署研議後,認殺人判死不應以「固定人數畫定門檻」,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意指未盡相符,依法提起上訴。
新北檢上訴理由認謝男是有預謀犯案,被告自114年5月起即多次預告殺人,並於案發前1日購買廚刀、鋁棒,案發當日埋伏於被害人返家途中。原判決要求檢察官須證明被告於預謀階段即具有「連續殺人之計畫」,過度限縮「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之意涵。
在犯罪手段方面,檢方上訴主張,被告駕車衝撞後,刻意先殺害張女胞妹,使張女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再將其殺害。原判決認「殘忍手段」僅限於殺人構成要件之實行行為,而將上開犯罪歷程排除於評價之外,對「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之解釋亦屬過度限縮。
且在犯罪結果方面,檢方認為,原判決認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始得認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惟「多人」之文義並非當然排除2人,刑法第51條第1款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
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之本質,殺害2人是否已屬最嚴重犯罪情節,本應綜合行為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
原判決此一解釋,實質上形成殺害2人即不足以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之結論,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之意旨未盡相符。
檢方同時主張,被告於審理中自承其所稱「我會用我一條命跟妳們換4條命」,所指對象除被害人2人外,尚包括岳父母2人,原判決僅以被告羈押期間之量刑鑑定鑑定結果,推認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檢方認此部分尚有再予審究之必要。此外,被告於案發時用以衝撞被害人之自用小客車,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新北檢強調,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惟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之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檢方上訴爭點詳予審酌。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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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姓男子殺害妻女的具體情節為何?
謝姓男子長期對妻子家暴,並在妻子聲請保護令獲准後,於街上持刀砍殺妻子及其小姨子。檢方認為其犯罪手段極為殘忍,先殺害小姨子,再讓妻子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將其殺害。
檢方認為原判決在哪些方面有疏漏?
檢方認為原判決對「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意涵解釋過於限縮,且將殘忍手段排除於評價之外。另外,檢方質疑原判決以固定人數劃定最嚴重犯罪情節,並認為被告有再犯之虞,且漏未宣告沒收凶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