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眾黨去年8月突然提案排程,試圖刪除刑訴羈押事由「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檢察改革團體「劍青檢改」認為無異於開放罪犯勾串,縱容罪犯恫嚇被害人不敢作證,如今突然排程審議「捲土重來」,劍青檢改認為草案內容,荒誕之處令人咋舌,破壞刑訴基本原理,護航罪犯,壓縮第一線辦案人力時程,根本禍國殃民,黑化台灣,今(10)日發出聲明,籲請全民共同監督。

劍青檢改的聲明共有3項重點,分別是:

一、 本次修法「換湯不換藥」,繼續推進「開放共犯勾串」,請國人共同關注!去年民眾黨提案,修法刪除「羈押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事由,輿論爆炸,一時「偃旗息鼓」。此次提案竟「改換門庭」,改由其他委員提案,但不敢直接刪除,文字變個花樣,改成必須:「已有明確具體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行為」才可以羈押,實質上架空本款勾串事由。倘若修法成功,罪犯只要主張「沒有被抓到實際勾串的直接證據」,就不可以羈押!草案看似保障人權,其實就是架空本款,從司法實務上澈底廢掉。

當今詐騙集團尚未停歇,黑道販毒猖獗,國安恐攻、兒少性剝削等各類組織犯罪陡升,各國皆積極立法捍衛法治。德國、美國、日本等先進法治國家一律將此類行為,列入典型羈押事由。德國《刑事訴訟法》(StPO)第112條第 2 項第 3 款明文為:「因此使調查事實真相有增加困難之危險(掩蓋真相之虞)」(Verdunkelungsgefahr);美國聯邦法典第18卷第3142條(f)(18 U.S. Code § 3142)亦明文為,「存在嚴重風險(serious risk)足認該人將妨害或企圖妨害司法公正,或恐嚇、傷害、威脅,或企圖(attempt)恐嚇、傷害、威脅潛在之證人或陪審員。」;日本《刑事訴訟法》第60條也明文規定,以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湮滅罪證(含勾串、滅證)之虞(原文為:被告人が罪証を隠滅すると疑うに足りる相当な理由があるとき)為羈押事由。舉世皆然,為何台灣罪犯可以獨步全球,享受勾串特權?民代此舉,意欲為何?

犯罪偵查階段,蒐證尚在進行,證據資料和罪犯辯解都仍在浮動之中,這與已經起訴不同。偵查中為了找出真相,當然需要維護一個足以讓真相浮出的客觀空間與環境,因此才有「防止勾串之虞」的羈押設計。串證羈押的目的,不僅是避免既存的串證,更是為了防止未來可能發生滅證或勾串的危險(風險),草案竟強行修改為「結果犯」,修法邏輯更是不通,愚蠢至極,倘若罪犯勾串鐵證如山,那他們都已經勾串完畢了,是不是還可以抗辯已無羈押必要了?

二、 修法「指鹿為馬」,刻意將「搜索現場秩序維護」無限上綱為「逮捕行為」,架空警方處理時間,不給任何配套!本次民眾黨修法草案第93條第2項規定,在警方執行搜索現場,只要「被告留在現場」,而且「未受告知可以離開」,就要開始起算逮捕24小時。(草案原文為:「得隨時離去;未告知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離去者,自執行扣押或搜索時,視為禁止其離去。」)草案違反刑訴基本法理,不僅混淆「搜索現場秩序維護」與「人身自由逮捕」,更完全架空警方24小時辦案時間。

搜索的主要目的在取得物證,而限制人員暫時留在現場,等搜索結束就可以自由離開,這段期間是為了避免通風報信、維持現場秩序,而且是防止警察栽贓指控的保全性處分。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64條明定,執行搜索時執法人員有權為保護安全、防止逃跑而留置在場人,屬於「秩序維護型留置」;美國法Michigan v. Summers, 452 U.S. 692 (1981)判例亦持相同見解,現場維護安全的暫時留置,僅一時不能離開,待搜索完成即可離去,豈能無限上綱成為「逮捕行為」。

警方實務上,搜索現場動輒4、5個小時,較大型的詐騙廠房或販毒船艙,或是如創意私房等兒少性剝削組織,現場電腦更須當場鑑識,否則可能遭遠端刪除,此類性影像犯罪等高度數位化證據,搜索時間較傳統犯罪更長,從執行搜索完畢,到扣押目錄清單的清點完成,可能早已超過10幾小時,若因修法受限時效導致倉促搜索而證據滅失,損失的是全體善良老百姓。何況,目前搜索實務上,發生了應當以現行犯逮捕,或者拘提的情況,或者警察有實際壓制犯嫌人身自由不令離開的行為,原本就會認定為逮捕並起算24小時,運作上根本沒有問題。縱使真有警察提前壓制罪犯人身自由,而警察逮捕起算時點認定太晚,這屬於個案問題,司法實務仍會採有利被告的算法。

民眾黨版看到黑影就開槍,直接把「搜索現場秩序維護」無限上綱到「人身自由逮捕」,最離譜的是,草案竟然以「警察有沒有口頭告知」來認定「已經逮捕」,並一律要求起算24小時。此等修法,不僅違背法理和實務,更蔑視警方實務上極端壓縮人力時間的資源困境,且毫無任何配套措施。此等草案,再次證明台灣罪犯權益獨步全球。

三、此次修法草案,荒謬之處不止上述兩處!還包括應當縮短被告羈押期間,明確限制偵查中為2個月內,此等提案將禍害台灣至深。去年首度提案闖關時,已因輿論沸騰而擋下,學界實務界更於今年1月舉辦大型研討會,留美日德學者與實務界人士齊聲反對,相關論述俱可查考。但少數委員依然故我,不顧民意及專家意見,一意孤行,本會深感痛心。

妨害司法公正是各政黨近年來大力倡議的,本應積極推動,絕非大開倒車,主動替犯罪集團掃清障礙。在現行刑事訴訟法運作下,被告的人權早已遠超過被害人的人權,此次提案完全悖離法理,更會加速黑化台灣,禍延子孫,提案理由也是毫無實據、毫無理據、毫無數據的胡謅瞎扯,看到黑影就亂開槍。立委本應守護法治,傾聽各界聲音,值此詐騙盛行、毒品猖獗的當下,本會重申去年8月22日的聲明:「請部分政黨與立法委員,不要只為圖個案解套,成為犯罪集團與詐騙集團的幫兇!」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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