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傳媒|簡明心/綜合外電報導

美國國稅局(IRS)近日針對信用卡獎勵金的課稅規則做出釐清。自 2026 年起,未經消費行為獲得的信用卡獎勵金,其應稅申報門檻已調高至 2,000 美元,區分獎勵金是否應稅的關鍵在於其獲取方式。

一般而言,透過消費累積的信用卡回饋金或點數,例如現金回饋、航空里程或飯店點數,美國國稅局多半視為商品或服務的折扣,而非收入,因此通常不需繳稅。舉例來說,若新卡首刷禮規定須在特定時間內消費達到一定金額(如三個月內消費 3,000 美元可獲 200 美元獎勵),這類獎勵也被視為與消費掛鉤的折扣,不屬於應稅收入。

然而,若獎勵金的獲取與消費行為無關,則較可能被認定為應稅收入。這類情況包括介紹朋友辦卡所獲得的推薦獎金,或是無需任何消費就能獲得的開卡禮。美國國稅局會將這類獎勵歸類為雜項收入(miscellaneous income)。

此前,針對這類非消費型獎勵的申報門檻為 600 美元。但自今年(2026 年)起,該門檻已提升至 2,000 美元。若納稅人獲得的非消費型獎勵金超過此門檻,發卡機構可能會寄發 1099-MISC 表格。即便未收到該表格,若獎勵金屬於應稅範疇,納稅人仍有義務自行申報。

對於商業信用卡,獎勵金的處理更為複雜。若將回饋金用於支付商業支出,這可能會影響可抵稅的業務費用。例如,一份 500 美元的商品若以 100 美元的回饋金加上 400 美元的現金支付,則僅有 400 美元可用於抵稅。美國國稅局建議,若有疑問,應諮詢專業稅務人士,並妥善保留相關紀錄,以避免潛在的稅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