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如果答案都寫好了,兩岸還要談什麼?/魯云湘
魯云湘(政策與戰略研究人員)
9月12日,香港大學北京中心(見上圖)舉行「『一國兩制』港澳實踐與『兩制台灣方案』制度設計及有效治理座談會」,二十餘名研究兩岸、港澳、法律與政治議題的學者,針對「兩制台灣方案」提出十二點共識。
首先必須說清楚,這不是中國大陸官方公布的「統一後治臺方案」。
目前公開資料能夠確認的,是十二點共識由與會學者提出。中評社在轉述時稱該會有「有官方色彩」,但不能因此直接等同中共中央或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的正式政策,更不足以據此推論北京已有特定的統一或軍事行動時間表。
然而,這並不表示十二點共識沒有觀察價值。
十二點共識主張,「一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對臺灣特別行政區享有「全面管治權」,臺灣的權力來自中央授權;若以非和平方式完成統一,則設置三至五年的「準軍事管治」過渡期。統一後中央在臺駐軍,解散臺灣現有武裝力量並收繳武器,同時重新安排政黨、選舉、行政區劃、國家安全與教育制度。
若與早期中國大陸公開提出的對臺統一構想相比,十二點共識的部分內容已有明顯差異。1981年的「葉九條」曾提出臺灣統一後可以保留軍隊;1983年鄧小平談及臺灣問題時,更曾提出臺灣可以擁有自己的軍隊、司法獨立且終審權不必到北京,中國大陸也不派軍隊及行政人員駐臺。
從保留軍隊到中央駐軍、解除武裝,從司法終審留在臺灣,到涉及國家主權、安全、防務及對外事務的終審權歸中央,至少可以看出,這份學者共識所提出的部分制度安排,與早期中國大陸公開提出的構想並不相同。至於此次十二點是否會成為中國大陸正式政策,仍須觀察,不能把學者主張直接當成中央決策。
但另一個問題已經出現:我們究竟如何理解兩岸政治關係的起點?
筆者始終認為,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以來臺海兩岸長期分治,是不能迴避的政治現實。九二共識的意義,不應只是要求其中一方接受另一方預先設定的政治結果。1992年兩會協商之所以採取各自口頭表述的方式,正是因為雙方對「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存在分歧,而將這項分歧留待處理。若回到兩岸分治的現實,筆者所理解的兩岸現狀,是「一國兩府」:兩個政府分別治理不同地區。這是理解兩岸分治現實的起點,而不是對未來政治安排的預設。
至於最後採取什麼制度安排,本來就應該是協商的結果,而不是協商的前提。這些方案可以討論,也可以不同意。重要的不是現在先替兩岸選定答案,而是承認在真正開始政治協商以前,答案本來就不應只有一個。
也正因如此,這場座談會特別強調港澳經驗,反而更值得討論。
香港與臺灣的歷史經驗並不相同。香港經歷殖民統治,並於1997年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理之下;臺海兩岸面對的,卻是兩個政府長期分治所形成的政治問題。香港學者當然可以研究兩岸問題,港澳經驗也有其參考價值,但這不代表香港的制度發展路徑,可以直接成為臺灣未來政治安排的範本。
如果承認臺灣與港澳具有不同的歷史與政治條件,那麼民國三十八年以來兩岸分治,以及中華民國政府持續治理臺澎金馬的現實,在制度設計中究竟應該放在哪裡?
近期臺灣也有人參與「兩制台灣方案」討論。彰化師範大學副教授李其澤提出的構想,包括民主選舉、司法在臺終審、不駐軍、保留必要自衛力量,以及須經臺灣社會法定程序確認等條件。這些主張是否可行,當然都可以討論;至少呈現了一種由臺灣提出條件、再進行政治協商的思路。
相較之下,十二點共識提出的是中央駐軍、解散臺灣武裝力量,並將涉及國家主權、安全、防務及對外事務的終審權歸於中央,並主張「臺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方案最終由全國人大決定。
問題於是回到「協商」兩個字。
筆者認為,在討論兩岸最終政治安排以前,臺灣人民首先需要建立一個能共同生活、承擔共同安全,也足以面對重大政治選擇的共同體。無論認同自己是臺灣人、中國人,或者兩者皆是,都應先回答:我們希望以什麼條件面對兩岸未來?
等到臺灣自己知道要什麼,再來好好談。
國台辦9月16日仍公開表示,歡迎臺灣同胞「各抒己見、集思廣益」,為「兩制台灣方案」提出具體意見建議。這當然是值得注意的訊號。但提出意見與擁有制度決定權,仍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如果「一國」如何定義、中央與臺灣如何分權、軍隊是否存在、司法權如何安排,以及最後由誰決定制度,都已經由一方預先設定,那麼另一方究竟還剩下多少協商空間?
和平,不應只是沒有開槍。
政治協商之所以稱為協商,是因為雙方都能提出方案,也都有接受、拒絕與修改方案的空間。涉及臺灣未來的重大政治安排,也不可能迴避臺灣人民的同意。
兩岸的政治問題終究需要面對,也終究需要談。
但如果答案早已寫好,只剩下要另一方接受,那就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談判。(照片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