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離婚遭掐頸10秒瀕昏厥!她靠Siri救命 求償百萬僅判賠10萬
根據判決書內容,吳女與鄭男原為夫妻關係,114年8月23日中午12時許,兩人在住處商議離婚事宜時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鄭男情緒失控,明知人體頸部有動脈、呼吸道及頸椎通過等重要器官,仍徒手猛力掐住吳女頸部長達10多秒,導致吳女頸部紅腫、幾近昏厥。所幸吳女及時使用手機智能語音助理報警呼救,鄭男聞聲後才鬆手。
更令人震驚的是,鄭男鬆手後隨即撥打電話給外遇對象,聲稱「I want kill she」,表露出欲致吳女於死的犯意。吳女因此身心受創,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面對指控,鄭男坦承確實因情緒失控掐住吳女頸部,但他辯稱吳女當時仍能出聲並透過手機呼救,他聞聲即鬆手,前後僅約10秒,且吳女僅頸部受傷,他身上也無吳女反抗造成的傷痕,顯見掐頸力道並非太重,主觀上絕無殺人犯意。至於鬆手後的言論,鄭男辯稱當下是向他人表示「She think I want kill she」,不能排除吳女故意誇大,難以憑此認定他具殺人犯意。
鄭男進一步主張,吳女所受傷勢並不嚴重,且事件發生後吳女雖與子女返回娘家居住,但兩人仍頻繁聯絡及相約出遊,與一般夫妻無異,顯見吳女對他無任何身心上的畏懼或反感,難謂受有精神痛苦。鄭男還強調,他從事計程車載客工作,月收入僅5萬至6萬餘元,除需負擔兩人共有的房地貸款外,還需負擔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經濟壓力甚大,認為吳女請求100萬元精神撫慰金實屬過高,請求法官駁回。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吳女遭鄭男掐頸10多秒、頸部因此紅腫為雙方所不争執的事實,鄭男的攻擊行為造成吳女身體權、健康權受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請求鄭男負損害賠償責任確有依據。然而,法官考量吳女為大學畢業、鄭男大學肄業目前擔任計程車司機,審酌雙方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認為鄭男賠償精神撫慰金以10萬元為適當,超過此部分的請求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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