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東吳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台灣醫事法學會)醫美診所裝監視器,最近被輿論罵翻了。但在一場「醫療場域的隱私保護界線及監視設備與偽裝竊錄的法律分野」座談會上,從前健保署署長、現職主任檢察官、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到刑法學者與第一線醫療法律執業者,近十位專家接連兩場座談,方向出乎意料地一致:偷拍、錄影、監視在法律上是三件不同的事,把它們混為一談,正是這場風波最大的誤會——診所需要的是清楚可行的規則,不是一竿子打翻的重罰。

圖/學者齊聚進行醫療場域的隱私界線研討會

出事的時候 影像常常是唯一的證人

為什麼診所要裝監視器?長期擔任醫療機構法律顧問的鄭醫師/律師分享了一個真實案例:一位婦人到牙科診所,還沒開始看診就自行起身、勾到診療椅管線跌倒,接著明示暗示診所付個幾千塊就能解決。診所不願妥協,婦人提告——最後靠著監視器拍下的完整過程,檢察官兩度作成不起訴處分。「我們有監視器,有拍到這個完整的過程。」他也直言,事件爆發後接到大量診所客戶來電,幾乎每一家都有裝,「裝的原因,坦白講,他們也不是說為了偷窺,或者說為了其他不法的目的。」

曾長期擔任健保署署長的李伯璋教授點出醫療現場的真實處境:醫療議題不能只談隱私,也要正視醫療安全與「防禦性醫療」的現實——急診暴力、病人跌倒爭議、不實的性騷擾指控,對醫護人員都是日常風險,影像在部分情境下反而同時保護醫護、病人與看護。他強調,偷拍、錄影、監視在法律意義上截然不同,混淆三者是最常見的認知錯誤;真正的問題「不是裝不裝,而是:裝在哪裡?誰可以看?保存多久?誰負責?」

研究犯罪預防數十年、同時擔任反偷拍團體常務理事的中央警察大學許福生教授兼系主任說得直接:「偷拍跟錄影是不同的概念。」從犯罪預防的觀點,醫療場所面臨醫病紛爭舉證困難、藥品管制漏洞、院內財物遭竊、醫療暴力與不實指控等多元風險,許多司法案件中,監視影像就是還原客觀事實的關鍵;診所的管理錄影多屬「沉睡錄影」——平時沒人看、定期自動覆蓋、只有出事才調閱,是「備而不用」的保全機制,和警察路口監視器一樣自動覆蓋,與惡意偷拍在目的與法律評價上有本質差異。

圖/東吳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鼎軒

法律專家:目的正當 就不是「無故」偷拍

東吳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鼎軒副教授開門見山地問:醫療場域可不可以為了避免醫療糾紛裝監視器?他的分析是——刑法妨害秘密罪處罰的是「無故」竊錄;防範犯罪被害、避免醫療糾紛與醫療暴力、保護貴重藥品,都是醫療院所裝設監視器的現實必要性。只要裝設目的正當,依社會一般人的標準就具有「社會相當性」;他並認為,這個判斷看的是「裝設目的」而非「設備型式」——反過來說,目的不正當的人,拿再普通的相機偷拍一樣是犯罪。日本法院審查超商監視器也是看三件事:目的正不正當、手段有沒有必要、方法妥不妥當,而不是一看到攝影機就喊抓。

法務部檢察司調辦事主任檢察官詹騏瑋(以個人身分與會、發言不代表法務部立場)也指出,裝設監視器「不是一個全有全無的問題」:司法實務上確實有許多案件靠監視器才能取證、釐清事實。就刑責而言,個資法的刑事處罰須行為人具有牟利或「損害他人利益」等意圖——若業者是把影像拿去轉賣、恐嚇,毫無疑問該辦;但若是為了防範醫療糾紛或內部管理而拍攝,有沒有這種意圖,他認為可能還有進一步解釋的空間,要看個案的目的、拍攝角度與範圍判斷。他強調,醫療機構追求營運安全、防範潛在糾紛,與病患期盼在隱私受保護下接受治療,「絕對不是互斥」的兩個目標。

研究個資法的資策會科法所李昂杰副所長更提出一個關鍵觀察:未經同意蒐集影像,先涉及的是當事人「要不要提供資訊」的自決權;如果影像從來沒被調閱、沒被利用,對隱私的侵害「其實還沒有開始」。他並指出,預防醫療糾紛、安全管理原則上可以作為個資法上的特定目的,搭配權限控管、儲存期限等安全措施,「沉睡錄影」式的機制作為合規措施應屬可行。與談的陳律師也補充:這種資料存著不用、必要時才調、定期自動覆蓋的「黑盒子」模式,連歐盟都接受;若影像根本沒聯網、沒外傳,法律上最多就是「持有」,要把它跟「有傷風化」連在一起,大有疑問。

圖/臺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講座教授李伯璋

齊頭式重罰?學者搖頭:「不教而殺謂之虐」

對於主管機關對20多家診所一律裁罰最高額50萬元並停業半年,銘傳大學法律系的孫銘宗老師引了一句古話:「不教而殺謂之虐。」他質疑:現行法規真的有先讓業者知道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嗎?20多家的設置數量、地點、必要性都一樣嗎?沒有逐案審酌就齊頭式裁到最高,恐怕不符比例原則;他並認為,業者若提起行政救濟,這樣的處分很可能會被推翻。他也提醒媒體與主管機關:不要用「偷拍」這個字眼簡化討論,應該把整體「影像治理」一起談。

處罰的法源更是問題。孫老師指出,「風化」的概念隨時代劇烈變動——四十年前連牛仔褲、迷你裙都被視為傷風敗俗——主管機關援用醫療法第108條的「有傷風化」「不正當業務」,兩個要件都高度不確定;業者裝監視器是為了安全管理、預防糾紛,跟「不正當業務」實在難以連結。與談的陳丁章律師兼台科大助理教授同樣直指:本案影像未經散布、就沒有公然性,現階段逕以「有傷風化」裁罰、停業,「主管機關要冒一點險」,這個條文若浮濫適用會變成「帝王條款」。座談會主持人總結時也坦言,以第108條處理本案,構成要件上「很勉強」,齊頭式裁罰並命停業,有比例原則的問題。

研究比較法的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周佳宥教授則提到,加拿大法院今年處理過幾乎一模一樣的醫美診所案件,法院的態度很清楚:「基於安全或內部管理目的,我們可以接受,但是重點是你要讓人知道。」換句話說,國際上的主流思路是要求「透明」,而不是否定錄影本身。

規則要「做得到」:業者要的不是特權 是標準

專家們同時也畫出了清楚的紅線,而這些紅線,正是正派經營的醫美業者樂於遵守的:更衣、裸露等高隱私空間絕對禁止錄影;針孔、偽裝型設備應該揚棄——周老師說得更重,連告知都做不到的針孔攝影,「不知道的情況之下怎麼同意?」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許福生教授提出四個制度方向:設備透明化、空間分級禁制、影像最小保存與自動覆蓋銷毀、嚴格的調閱監督稽核;李伯璋教授也主張依空間敏感程度分級(禁止錄影區、限制錄影區、公共安全區),以比例原則逐級把關。

但規則也必須做得到。鄭醫師/律師提醒,現行行政指引要求逐一書面同意,對日常業務繁重的診所而言,「搞死他們」;陳律師則點出,告知錄影之後,病人依個資法還能要求調閱、甚至要求立刻刪除影像,與保全證據的目的直接衝突——與其把各種法律拼湊成指引,不如針對醫療產業特性,訂出一套獨立的錄影原則與禁限用規範,由衛生主管機關專責處理。另值得業者留意:黃鼎軒副教授指出,診所負責人為澄清自身利益召開記者會,並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範。

一句話總結今天的座談會:消費者下次走進診所,看到「本區錄影中」的告示,那不是威脅,而是醫病雙方共同的保險。給醫美業者一套清楚、做得到的規則,既保護消費者的隱私,也保護每一位認真看診的醫師——這才是這場風波最該留下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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