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在高度個人化與科技驅動的時代,台灣沿用百年的繼承制度,正逐漸顯露其制度疲乏。《民法》第1138條所建立的法定繼承順序,以及第1223條所確立的特留分制度,本質上源自傳統農業社會的價值觀-以血緣為核心、以家庭為經濟單位、以扶養義務為倫理基礎。然而,當代社會早已轉型為個體自主、關係多元的結構,這套制度不僅顯得僵化,甚至開始扭曲正義。

現行制度的核心矛盾在於:法律保障的,往往不是「應該得到的人」,而是「具有形式血緣的人」。
在實務上,不乏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甚至與被繼承人關係破裂的繼承人,仍可依特留分制度主張一定比例的遺產;相對地,真正投入照顧、共同生活、甚至陪伴終老的人,卻可能因欠缺法定身分而被排除在外。這不僅違背常識上的公平,也削弱了財產制度的倫理正當性。

問題的根源,在於我國對「遺囑自由」僅採有限承認。形式上,人民得以透過遺囑分配財產;實質上,卻仍受特留分強制限制。這種「半自由」的設計,在傳統社會或許具有保護弱勢的功能,但在今日,卻逐漸演變為對個人財產處分權的過度干預。

因此,是否應朝「遺囑優先」甚至「遺囑完全自由」的方向修法,值得正面討論。以新思維提出新構想-在第1138條與特留分規定中增設但書,例如「遺囑得排除任一法定繼承人」或「得剔除特留分」-其實就是將制度核心由「家庭保障」轉向「個人意思自治」。這樣的改革若全面實施,確實可以大幅提升財產配置的彈性,使遺產規劃更貼近個人意志,也更符合現代社會多元關係的實態。

因此,繼承法的改革,不應止於「增加彈性」,而應正面承認一項更根本的價值轉向:遺產應完全屬於個人,其分配應完全服從於個人最終意思表示。

推動「遺囑完全自由」,並非否定家庭,而是承認現代社會中「家庭」已不再只有單一樣貌。它可能是血緣,也可能是長期照顧關係、伴侶關係、甚至是情感與價值的連結。法律不應再以僵化的順位與比例,替人民定義何謂「應得」。

當然,反對者最常提出的疑慮在於:一旦廢除特留分,是否將導致弱勢家庭成員失去基本保障?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不在繼承法本身,而在整體制度設計。

首先,社會保障不應依附於私人財產分配。以繼承制度承擔扶養與救助功能,本質上是歷史條件下的替代方案。在現代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長照制度、社會保險與公共扶助,才是保障弱勢的正當途徑。將這些責任繼續壓在遺產分配上,不僅效率低落,也容易造成個案不公。

其次,完全自由並不等於完全失序。制度仍可透過程序設計維持基本秩序,例如:

強化遺囑形式與真意確認機制(如電子遺囑、數位存證) 
建立防詐欺與不當影響的司法審查制度 
對於極端不公情形,保留例外性的司法介入空間 
這些配套措施,重點不在於「限制分配結果」,而在於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與自由」。

更重要的是,遺囑完全自由將帶來制度上的正向誘因。當繼承不再是血緣的自動權利,而是需要透過實質關係與情感維繫,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將從「法律保障」轉向「關係經營」。這不僅不會削弱家庭,反而可能促進更真實的連結。

此外,在數位資產、創業股權與跨國財產日益普及的今日,固定比例的強制分配制度,也難以回應財產型態的複雜性。遺囑完全自由,反而更能讓財產配置符合經濟效率與個人規劃,避免企業經營權破碎、資產配置失衡等問題。

總體而言,繼承制度的改革,不應只是修補舊制度的漏洞,而應重新思考其價值基礎。當社會已從「家本位」走向「人本位」,法律也應作出相應調整。

讓遺囑回歸完全自由,不是對傳統的否定,而是對個人尊嚴的肯認。
當每個人都能決定自己一生努力所得的最終去向,繼承制度才真正完成從過去走向未來的轉型。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