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民眾提供

近日,苗栗縣民方女士收到苗栗縣政府來函,要求其繳納10年前、一筆3萬元的罰金;面對這份突如其來的催繳通知,方女士喊冤表示10年前就已經繳納完畢,前往縣府交涉,卻被要求出示收據證明,苦主方女士無奈說:「誰會把收據保存10年啊?」

方女士向苗縣府撰寫陳情書,指出該案源於民國102年的一起區域計畫法裁罰案件,共裁罰6萬元分期繳納,而後因繳款單據遺失,尚剩餘3萬元罰款未繳;隨後在105年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通知,其公館鄉農會帳戶已遭凍結。

方女士表示,105年接獲通知後,立即親自前往苗栗縣政府地政處繳納3萬元現金,並取得收據;當時的地政處承辦人員亦當場以電話聯繫行政執行署,協助其解除帳戶凍結,顯然此事在當時已圓滿結案。

「誰會保存10年收據?」民眾痛斥舉證責任轉嫁
然而,事隔多年,縣府卻在112年、113年及今年(115年)連續發函催繳,堅稱該筆罰鍰未結;方女士前往說明,承辦人卻兩手一攤,要求「提供繳款資料」出示當年收據。

方女士感到不可置信,她無奈表示:「誰會把收據保存10年?」加上期間因遭逢母喪,家中大幅清理舊物,當年那張證明單據早已無法尋獲。方女士在陳情書中嚴正指出,政府要求民眾證明「我已經繳錢了。」,卻無視行政機關應有的內部核銷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舉證責任轉嫁,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縣府才應該舉證自清。

行政怠惰還是人謀不臧?籲縣府自清自證
方女士質疑,當年既然是由地政處人員經手現金並協助辦理解凍,該筆款項理應有跡可循,為何相隔十年竟「憑空消失」? 她憤而抨擊縣府地政處未依法依規結案,如今卻「重翻舊帳」,一再透過行政程序擾民,而非採取更負責任的作為。

方女士呼籲苗栗縣政府,基於簡政便民原則,縣府應主動向行政執行署求證,並內部清查當時的承辦金流紀錄,而非將疏失怪罪於民眾。她強調:「縣政府才應該證明自清,證明每一筆金流都清清楚楚,而非要求民眾在過了保存時效後,還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這起陳情事件凸顯了行政機關在檔案管理與跨單位勾稽上的潛在弊病。民眾不僅面對官僚體系的被動回應,更承受了無謂的心理與時間成本,苗栗縣政府後續如何處理,將成為檢視其行政公信力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