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再過幾天就是清明節了!清明掃墓是國人的固有習慣,近年「不婚不生」逐漸成為一種生活選擇,而非例外,因為少子化,可能再過幾十年就沒人掃墓了。然而,當個人選擇跳脫傳統家庭結構時,現行法律制度是否仍以「婚姻與血緣」為唯一核心,進而對單身者形成結構性不利?這個問題,值得正視。
試從「醫療決策」與「繼承制度」兩個面向,檢視現行法制,並提出改革方向。
一、當人失去意識:誰能為你簽字?
在現行醫療實務中,病患若因手術或重症喪失意識,醫院通常會依親屬順序尋求「關係人」簽署同意書。此一實務,雖未完全明文於單一法條,但與《醫療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之精神密切相關。
1. 法規現況
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前,必須向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詳細說明原因、成功率、併發症及風險。在取得其書面同意並簽署「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後,方可實施。但情況緊急(如危急生命)時,可不在此限。
另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明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醫療決定(AD),在特定臨床條件下,選擇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程序上需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並經醫療機構核章,以保障病人自主意願。
2. 問題所在
制度表面上並未排除單身者,但實際運作卻高度依賴「親屬關係」。
單身者若:
• 無配偶、子女
• 與原生家庭疏離
• 未預立醫療決定
則在緊急醫療情境中,可能出現「無人可簽」的窘境。
換言之,法律雖未明文歧視,卻預設「每個人都有家人」,對單身者形成制度性風險。
二、身後財產:誰繼承?誰不可被剝奪?
相較醫療決策的模糊地帶,繼承制度則呈現更明確的「血緣優先」。
1. 法定繼承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若無上述繼承人,遺產最終歸屬國庫(第1185條)。
2. 特留分制度
依《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二、父母: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三、配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此制度意在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權益,即使被繼承人立遺囑,也不得完全剝奪。
3. 問題核心
對單身者而言,問題並非「無人繼承」,而是「不能自由決定由誰繼承」。
例如:
• 長期照顧自己的朋友,無繼承權
• 同居伴侶(未婚),法律上形同陌生人
• 即使立遺囑,也可能被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
這使得個人財產分配,無法完全依其「實質關係」決定,而仍受制於「血緣優先」。
三、制度是否構成「對單身者的不友善」?
嚴格而言,現行民法並非刻意「仇視」單身者,而是建立於一個前提:家庭=婚姻+血緣。
然而,當社會結構改變,單身、同居、非典型家庭成為常態時,法律若仍固守此一前提,實質上即產生以下落差:
• 風險轉嫁:單身者需自行承擔更多法律安排成本(預立醫療決定、立遺囑等)
• 意思受限:財產分配自由受特留分限制
• 關係失真:法律不承認實質照顧關係
這些並非直接歧視,但已形成「制度性不平等」。
四、改革方向:從血緣本位走向意思自主
面對不婚不生趨勢,法制改革應回歸一個核心原則:尊重個人選擇與實質關係。
(一)醫療決策:強化代理人制度
1. 放寬「關係人」定義,明確納入朋友、伴侶
2. 建立簡易登錄制度,讓民眾可隨時指定醫療代理人
3. 推動預立醫療決定的普及化(降低程序門檻)
讓「誰替我決定」,回歸個人意志,而非血緣順位。
(二)繼承制度:鬆綁特留分
1. 縮減或取消兄弟姊妹特留分-其扶養依賴性已顯著降低
2. 引入「實質照顧關係」保障制度-允許非親屬主張合理分配
3. 擴大遺囑自由-降低特留分比例或允許特定情形排除
讓財產分配,反映「實際關係」而非「形式血緣」。
(三)制度補充:建立「生活共同體」概念
可參考部分國家制度,引入:
• 登記式伴侶制度(非婚姻)
• 長期同居關係的法律承認
• 指定受益人制度(類似保險)
五、結語:不婚不生,不應成為制度風險
選擇不婚不生,並不等於選擇孤立無援。真正的問題,不在於個人生活型態,而在於制度是否仍停留在過去。
當法律仍以「血緣」作為唯一正當性來源時,就難以回應現代社會多元的關係樣貌。
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應該允許:
• 人可以選擇不結婚
• 人可以不生子女
• 但仍能在法律上被完整保障
不婚不生,能否快樂一生?答案不只取決於個人選擇,更取決於制度是否跟得上時代。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