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於109 年10月28日晚間8時50分許,被梁育誌性侵殺害,經橋頭地院、高雄高分院判處死刑,最高法院2次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認梁育誌非事前預謀性殺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也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23)日駁回檢方上訴,梁育誌確定逃死。
梁育誌藉地利之便,長時間在長榮大學附近一條偏僻昏暗的高架鐵路下方便道,觀察女大學生夜間下課沿便道返家之情形,先於109年9月30日晚間8時30分許,隨機挑選一名獨自步行的女大學生欲性侵,但因該女大生掙脫呼救而失敗。
梁男不僅未因此收斂,反而吸取經驗並精進犯罪計畫,再於109 年10月28日晚間8時50分許,隨機挑中落單步行的馬來西亞國籍鍾姓女學生,將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繩圈套入鍾女頸部、強行拖至路旁隱密處。
梁男不顧鍾女掙扎反抗、求饒,強力悶壓其口鼻並毆打其臉部,再強力勒緊縮小繩圈至繩圈內徑剩29.5公分,深陷在周長為34公分的鍾女頸部,致鍾女腦部缺氧窒息昏迷,並在鍾女昏迷後以不明柱狀物激烈進出鍾女陰道施以強制性交,再強盜取得鍾女手機、icash卡等財物後,將瀕死的鍾女拖上車載走,鍾女被拖上車後旋即死亡。之後,被告將鍾女棄屍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某邊坡下。
案經橋頭地院、高雄高分院均判處梁育誌死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雄高分院去年1月15日更一審宣判,合議庭以3點理由明釋梁育誌死刑,不過,全案再經最高法院發回。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認為,梁殺害成年女性一人,確造成被害人家屬既深且鉅之痛苦,但不是事前預謀性之有計畫殺人,其對被害人所為手段固相當殘忍,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並綜合判斷後,尚難認犯行已該當「情節最重大之罪」,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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