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防砲指揮部中士蔡學良槍擊死亡命案歷經18年,監察院今(23)日透過新聞稿,指出國防部委託專家進行的實彈鑑測結果已可排除係因國造T65K2同類步槍及子彈所致。監察院函請法務部轉囑檢察機關應善盡科學查證之責,並請國防部全力協助檢方查明事實真相,同時建議未來軍中非自然死亡案件應秉持「原則解剖,暫不火化」的防線機制。
監察委員蔡崇義指出,本案由國防部委託臺大法醫所李俊億教授於108年7月30日主持並率其研究團隊執行實彈測試及出具鑑定報告,全程並在蔡學良家屬親友、委任律師及國防部軍法等相關督導人員共30餘人見證下公開進行,整體鑑測過程至為科學、嚴謹、慎重,足以展現國家對於重大軍中人權事件的高度重視。李教授本案測試設計係以測試射入口的槍傷型態為目的,觀察射入口皮膚的灼傷情形,如此可不受頭顱係數差異的影響,符合科學實驗具備重複性與再現性的要求。而現代鑑識科學核心精神在於「可驗證性」與「可再現性」,檢察官若欲否定此等科學實證,理應以「更精確的科學實測結果」予以推翻,而非僅憑部分未經實測的專家意見即率爾全盤否定。
蔡崇義委員認為臺東地檢署前於104年8月,曾對尤女士提告案發當時在場的連長高○○、安全督導官劉○○、彈藥軍官鍾○○及第1靶位助教梁○○等4人,以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該4人涉有合謀殺人等犯行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駁回家屬的再議而告確定。惟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規範意旨,不起訴處分的效力僅及於受調查的特定對象,且尚難以此推論本案不存在其他涉案人員,更不能以此為由遽然排除他殺的可能性。爰為澈底化解家屬及社會長年疑慮,檢方允宜跳脫既有的偵查框架,窮盡科學查證之能事,引進具備素有聲望或公正的鑑識機構,使用與案發現場同型或類似的T65步槍進行嚴謹的實彈射擊測試,以客觀科學方法釐清真相。
蔡崇義委員調查發現,本案肇發迄今已近18年,家屬對「蔡學良持T65步槍自裁」的結論仍存有諸多質疑,從致命凶槍究為繫案T65步槍或點45手槍,進而衍生諸如子彈射出口大小,顱內鉛雪風暴成因,嘴部四周及左手瓣狀火焰燒灼痕有無,步槍槍身及彈匣指紋採集枚數不足,口含槍管唾液及血液跡證闕如,未於靶場屋頂發現任何貫穿孔或金屬彈著痕跡,現場亦未能尋獲彈頭,死者鋼盔內查無子彈碎片,亦無遭子彈撞擊的痕跡,且本案作為認定自殺佐證之一的疑似遺書,存在「非現場尋獲」、「墨水來源不明」、「鑑定基礎薄弱」及「文風迥異」等多重疑點。且監察院諮詢本案多位法醫與鑑識專家間見解亦有嚴重歧異,均有待檢察官針對各項爭點善盡科學查證之責,戮力探求真相持續不懈,並提出合理可信的說明,以昭公信並息民怨。
監察委員強調,軍方與軍事檢察官在蔡學良槍擊案中,以極為倉促的方式發交遺體火化,致使足以判定致死槍枝種類的遺體金屬碎屑與彈道軌跡等核心物證滅失殆盡,造成事後家屬對調查結果嚴重的不信任。為記取本案未解剖遺體且草率火化,因而付出龐大司法與社會成本的慘痛教訓,監察院函請國防部與法務部研議通令所屬,未來遇有軍中非自然死亡案件,應秉持「原則解剖,暫不火化」的防線機制。且於解剖程序前充分與家屬溝通,並妥善保全遺體,以確保證據得以完整留存,期藉由現代法醫病理的科學解剖,讓證據說話,方能從根本杜絕家屬質疑與外界爭議,真正落實軍人人權與司法正義的最基本保障。
此外,本案肇案部隊幹部未能切實履行靶場安全規範,從而衍生在場15名官兵竟無1人目擊蔡學良舉槍枝過程的可能性,而此一「集體盲區」的特殊現象,亦係事後家屬合理懷疑「現場遭軍方刻意布置」、「現場官兵集體掩蓋真相」的癥結所在。針對本案幹部未能恪遵靶場安全規範,肇生「指揮官擅離崗位」、「槍彈同置且無人看管」及「違規提前發放彈藥」等嚴重違反靶場紀律情事,國防部亟應深切檢討改進,並嚴格督導各級部隊落實靶場安全管控機制,杜絕類案再次發生。
最後蔡崇義委員呼籲,本案歷經近18年的訴訟波折,相關司法與行政機關多囿於傳統的責任追究與事實鑑定框架,未能適時導入「修復式司法」機制,尋求彌補被害人的損害、痛苦及不安,致使死者家屬深層的心理創傷長期未獲正視與撫平。本案不僅社會高度關注,且先後經相關單位關切並提供必要協助,為避免類案困境重演,法務部與國防部允應積極研議於現役軍人傷亡案件中,適時導入「修復式司法」機制並建立常態化標準作業流程,透過實質的修復對話,協助家屬走出傷痛,彰顯司法程序對人性尊嚴的應有關照,進而重建人民對國軍與司法體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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