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載瓦斯桶肇事竟裁定無保請回 彰檢提抗告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修正案,立法院4月17日三讀通過,高度危險性犯罪納入預防性羈押,5月13日公告,15日起正式生效,台灣高檢署也通知各地檢察署對毒駕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後規定,積極聲請羈押,全國各地多起查獲毒駕聲押獲准,彰化地區發生江姓瓦斯行員工毒駕肇事遭彰化地檢署聲押,卻被裁定無保請回,彰檢認裁定理由不當,已提起抗告。
彰檢表示,江男為彰化縣某瓦斯行員工,以駕駛自小貨車運送瓦斯桶為業,其施用毒品後,於30日上午10時許,駕駛貨車載運10桶大型瓦斯桶之小貨車,行經員林市萬年路,恍惚撞上路旁停放自小客車,經即時民眾發現將人車攔下報警。經警到場觀察江男神情恍惚,以唾液快篩檢測呈施用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並在車上查獲持有依托咪酯電子菸等物。
江男解送檢方經檢察官復訊,檢察官以被告之供述、扣案電子菸、快篩呈施用毒品陽性反應等為據,並查其以駕車運送瓦斯桶為業近年卻反覆施用毒品,並有駕車過失傷害、過失致 死及毒駕(114年)等前科,竟又罔顧毒駕危害性,再度施用毒品後載運危險物品等情,毫無尊重他人生命財產之意識,諭知向法院施以預防性羈押。經法院裁定被告無保請回。彰檢迅速提出抗告,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彰檢表示,毒駕問題嚴重,彰檢日前已與彰化警局聯手宣示嚴打毒駕,地檢署並擬定多項方案並嚴格落實,由檢察長黃智勇率全部主任檢察官組成小組,每日從警局將毒駕人犯解送至地檢署開始,即「逐案檢視」移送書、卷宗及前科紀錄,在內勤值勤檢察官訊問前,即向檢察官提供完整資訊並充分討論、提供毒駕聲押參考因素及標準、羈押理由內容供參。
對於有反覆毒駕之虞之被告,一律聲請羈押,務求讓有屢犯毒駕之被告徹底現形、阻絕其罔顧他人性命毒駕危害社會,並落實台灣高檢署指示之毒駕預防性羈押方案。
近日彰檢迄已聲押有再犯之虞之被告已超過10人,對於法院駁回聲押之裁定,認為裁定理由不當者,一律提出抗告,守住政府保護民眾的關鍵防線,為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把關。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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