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撞死奔喪女大生裁交保 檢察官抗告「交保形同虛設」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屏東女大生為祖父奔喪,卻遭酒駕累犯2度公布名單的詹姓男子酒駕撞死,屏東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卻遭屏東地院裁定10萬元交保,引起社會一片撻伐,屏檢今(4)日提起抗告,痛批「本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僅命10萬交保形同虛設」。
檢方抗告主張,本案經檢察官賴帝安相驗後認詹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10年內曾犯同條經法院判決確定、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嫌,犯嫌重大,且係重罪,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後,法院裁定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主要理由認被告雖犯嫌重大 且有逃亡之虞,然依比例原則認無羈押必要;另以檢方提出前案紀錄與本案情節不同,難認有反覆實施之虞。
檢方主張,高度反覆實施風險,酒後駕車危險轉實害,法益侵害急遽升高。詹姓被告前於113年間甫因酒駕遭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且於115年6月25日、115年7月2日均名列高雄市酒(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名單,短時間內多次飲酒駕車,酒駕情節益趨嚴重,本案酒駕導致被害人當場身亡,原裁定竟以「前科情節與本案不同」為由否定反覆實施之虞,實則本案與前案僅有致死與否之不同,若照此邏輯,豈非前案非得撞死人方能認定有反覆實施之虞?
本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僅命10萬交保形同虛設。被告所犯屬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構成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原裁定既已肯認被告涉犯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卻僅命以區區10萬元具保,對照被告未來面臨的重刑審判與鉅額民事求償,該保證金完全無法形成實質心理拘束力,防逃實效蕩然無存。
自首難消畏罪逃亡風險,侵害生命法益裁量失衡。被告於案發後留在現場表明駕駛身分,僅屬事後量刑得否減輕之參考,並不足以消弭日後面臨重刑審判時畏罪潛逃的高度風險。本案造成年輕生命殞落、家庭 破碎,原裁定一邊宣稱審酌法益受損程度,另一邊卻以等同輕微財產犯罪的保金放行,裁量顯失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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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撞死女大生,檢方為何抗告法院裁定交保?
屏東地檢署針對詹姓男子酒駕撞死女大生案,因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而提起抗告。檢方主張,詹姓被告涉犯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嫌重大,且係重罪,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予羈押。檢方指出,被告於113年間曾因酒駕判刑確定,並於115年6月25日、7月2日名列高雄市酒駕累犯公布名單,短時間內多次酒駕,情節益趨嚴重,原裁定以「前案情節與本案不同」為由否定反覆實施之虞,有裁量失衡之虞。檢方認為,本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僅以10萬元交保,對被告未來面臨的重刑審判與鉅額民事求償,無法形成實質心理拘束力,防逃實效蕩然無存。
詹姓被告過去的酒駕紀錄為何?
詹姓被告於113年間因酒駕遭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此外,他於115年6月25日及115年7月2日,均名列高雄市酒(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名單,顯示其有多次酒駕紀錄。
法院為何裁定詹姓被告10萬元交保?
法院裁定詹姓被告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主要理由認為被告雖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但依比例原則認無羈押必要。法院另認為檢方提出的前案紀錄與本案情節不同,難認有反覆實施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