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驚爆4.3萬立方公尺廢棄物案 21人7公司遭起訴
【創新聞記者 陳雅琪/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偵辦以林○富為首的非法清理廢棄物案件,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等單位追查後,全案偵結,檢方認定共有21名被告及7家法人涉案,依法提起公訴。檢方查出,涉案集團自111年5月至113年5月間,疑利用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段土地施作擋土牆的機會,大量回填、堆置事業廢棄物,總體積達4萬3,025.15立方公尺,並造成原生環境受到不利改變。
本案由周甫學檢察官指揮偵辦,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共同參與查緝。檢方指出,涉案核心人物林○富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第3款及第4款等罪嫌,包括未依規定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以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從事相關業務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指出,林○富於111年5月間承攬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段6筆土地的擋土牆工程,明知土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用於堆置廢棄物,且自身並未取得合法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仍疑藉由工程施工之便,與相關公司及司機合作,將各地產生的事業廢棄物運往大美段土地回填、堆置。
根據檢方起訴內容,相關廢棄物來源包括國○公司出租場地、臺南市官田區、彰化縣溪州鄉、嘉義市區,以及春○公司、眾○股份有限公司、晶○股份有限公司、才○企業社、漢○有限公司、雲林縣土庫鎮等地,種類則包括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混凝土塊、廢玻璃纖維及廢塑膠混合物等事業廢棄物。
雲林地檢署偵辦非法清理廢棄物案件,查出大量事業廢棄物遭運往莿桐大美段土地回填、堆置。(照片/記者
陳雅琪 翻攝)
檢方認定,林○富與相關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及拖車司機等人,涉嫌自111年5月起至113年5月間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由林○富聘僱司機,或由相關廠商受僱的拖車司機負責載運,陸續將廢棄物運往大美段土地進行回填、堆置。
在涉案人員部分,除林○富外,蘇○宸、廖○傑、許○誠、蔡○晏、周○風、粘○凱、楊○倫、張○勝、吳○珍、邱○炎、洪○祥、賴○傑、高○榮、柯○騰、邱○璋、許○全、廖○宗、郭○誠等18人,均被檢方認定涉嫌未領有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等行為,依法提起公訴。
另外,林○柔、莊○博2人則被檢方認定涉及事業負責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並造成環境污染,因此同樣遭到起訴。
法人部分,國○窯業有限公司、尚○有限公司、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正○環保有限公司,因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涉及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遭起訴;春○聯合有限公司、金○塑膠有限公司,則因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涉及未依規定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並致污染環境,檢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對相關法人提起公訴並請求科處罰金。
檢方進一步查出,涉案廢棄物數量相當可觀。自111年5月至113年5月間,大美段土地遭回填、堆置的事業廢棄物體積達4萬3,025.15立方公尺。雲林縣環保局於113年6月前往現場採樣檢測後,認定遭回填、堆置的事業廢棄物已對原生環境造成不利改變,並涉及污染環境。
除了追究刑事責任,檢方也同步追查涉案犯罪所得。其中,廖○傑、許○誠、蔡○晏、周○風、粘○凱、楊○倫、張○勝、吳○珍、邱○炎、洪○祥、賴○傑、高○榮、柯○騰、許○全、廖○宗、郭○誠等人收取的載運費用,合計達新臺幣50萬1,576元,檢方認定屬犯罪所得。
至於林○富及涉案7家法人,檢方則以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所減省的合法處理成本計算犯罪所得。依大美段土地堆置廢棄物總重量約3萬4,420公噸至8萬6,050公噸,再參考雲林縣環保局113年度一般事業廢棄物緊急清除處理計畫得標價格,每公噸以1萬8,000元計算,若由合法方式代為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約6億1,956萬元至15億4,890萬元。
檢方認為,這筆因違法堆置廢棄物而節省的處理費用,屬林○富及相關7家法人可能取得的犯罪所得,因此請求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若犯罪所得全部或部分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在具體求刑方面,檢察官審酌林○富被指控的犯罪期間長達2年,且回填、堆置廢棄物數量達4萬3,025.15立方公尺,並造成環境污染,同時妨害主管機關對廢棄物的監督及管理,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至於其他被告,檢方亦建請法院依個別涉案情節從重量處以適當刑度。
雲林地檢署表示,環境保護攸關國家永續發展及地方生態環境,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或未領有合法許可文件便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不僅涉及刑事責任,也可能造成土地及生態環境長期負擔。
雲林地檢署強調,對於破壞生態環境的環保犯罪,將持續採取「刨根溯源、嚴查重罰」策略,從廢棄物來源、運輸、堆置地點及實際負責人等面向追查,並呼籲事業單位及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共同維護雲林土地及自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