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等案一審判17年 柯文哲不服上訴:請二審改諭知無罪
前台北市長柯文涉入哲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案等弊案,遭起訴求刑28年6個月有期徒刑,台北地方法院3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公益侵占、背信罪,判處柯文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台北地檢署、柯文哲分別提起上訴。柯文哲認為,京華城案是依都委會共識決,他尊重幕僚專業並批示依法辦理;政治獻金往來均有合法憑證。請二審改諭知無罪。
柯文哲的上訴理由指出,京華城容積獎勵20%係屬合法有據,台北市容積獎勵採雙軌制,除了「土管條例」的通案獎勵,台北市政府都委會可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的授權,於「細部計畫」中給予個案容積獎勵,過去慣例均是如此。
上訴理由續指,給付行政(授益處分)不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只要有都市計畫體系下(都市計畫法第24條、第27-1條)的授權,即不違法,原審就法律保留的認定,容有誤會。另外,本案是「參採」而非「準用」都更獎勵項目,且獎勵後的總容積並未超過20%上限,且遠低於不需支付任何對價的都更容獎50%。
上訴理由提到,柯文哲批示「送研議」是依都發局幕僚提報單及簽呈所為建議,符合過去10年內39件類似案件的行政慣例,旨在提供公開透明的陳情處理機制。此外,針對京華城先前12萬284平方公尺(相當於678%容積)的保障,台北市前副市長林欽榮將其刪除並回復至560%是侵害其開發權,非無疑義。本案僅是透過行政程序使其得以充分陳述意見,並無違法疑慮。
上訴理由指稱,京華城為取得20%容積獎勵需付出巨額成本,對台北市政府而言,比要求京華城等11年後再來申請都更獎勵更具效益。上訴理由也詳述木可公司及眾望基金會資金爭議,並表示原審以同案被告彭振聲、邵琇珮的認罪作為認定柯文哲不利的證據,所為採證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02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屬於採證嚴重違法。
柯文哲聲稱,京華城案乃依據都委會專業審議的共識決,他尊重幕僚專業並批示依法辦理。政治獻金的往來均有合法憑證,其餘木可小物、KP SHOW是屬於商業對價,無證據顯示有賄賂收受或公益侵占的行為。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偏離經驗法則,且在法規範適用上混淆行政裁量與違背法令之邊界,建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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