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有民眾買了人生第一間房子,全家歡喜搬進新家,卻在5月收到未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的房屋稅單。對此,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若要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除了符合自住條件外,還必須先完成戶籍登記,並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才能享有1.2%的優惠稅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自住用房屋除了須符合「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等條件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的自住房屋不得超過3戶。同時,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必須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在該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房屋稅才能按自住用優惠稅率1.2%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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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指出,不少首購族認為,房屋明明是自己與家人居住,卻因未設戶籍而無法適用自住稅率,對此感到疑惑。事實上,法令要求辦竣戶籍登記,是為了建立客觀且一致的認定標準,避免認定爭議。若未在期限內完成設籍及提出申請,當年度房屋稅將依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6%至4.8%課徵,與自住用1.2%稅率相比,稅額可能增加兩倍以上。

稅務局表示,自住用房屋除了須符合條件,也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在該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房屋稅才能按自住用優惠稅率1.2%課徵。示意圖

地稅局提醒,新購屋民眾辦理契稅申報時,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勾選申請自住用房屋,並記得在3月22日前完成戶籍遷入,即可適用當年度自住用優惠稅率。若當時未勾選申請,也應在期限前完成設籍,並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免錯失優惠,增加房屋稅負擔。

最後,地稅局再次提點,符合自住條件的民眾務必留意設籍及申請期限,善用自住用房屋稅優惠,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多繳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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