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高檢署為維護國人行車安全,遏止毒駕危害,今(26)日請各地方檢察署,對於毒駕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後規定,積極聲請羈押,以強化嚇阻效果,保障國人安全。

高檢署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之修正規定,業經總統於115年5月13日公布,並自115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台灣高檢署於今日以傳真方式行文,請各地檢署對於查獲之毒駕案件,應積極因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後規定,依法聲請羈押,並適時對外發布訊息,展現檢察機關嚴辦毒駕、守護交通安全之決心。

高檢署強調,毒駕不僅危害駕駛人自身安全,更可能造成無辜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重大損害。台灣高等檢察署與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對是類案件將持續依法從嚴偵辦,並與司法警察機關密切合作,落實執法、強化防制,嚴防毒駕危害,守護國人交通安全與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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