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報記者林月女/草屯報導】向台灣政府單位辦理一些土地事物,仍限制「必須使用」印鑑證明;草屯戶政說,其實申請印鑑證明是可以「限制條件」的,如「使用目的」或「使用期限」;這些限制都可用在託人代辦的場合上,真的可以防詐。
戶政所表示,向戶政所申請「印鑑證明」,過去是無法多加「使用目的」欄位,而在這種狀況下,卻有許多民眾在申請後,交給他人使用;由於「印鑑證明書」 內,並未載明使用目的,因此遭代辦人挪為他用,當事人被詐引發許多糾紛,因此內政部今年七月中,特別再函文地政所,要求戶政所宣達印鑑證明能夠加註「使用 目的」的防詐條件。
也即是說,一旦在印鑑證明書上,多載明「使用目的」,那張印鑑證明就無法被受託人用於其他用途,委託者就可以放心;至於是否可以不載明「使用目的」?戶政所表示,當然可以;自己在場時,根本不必載明「使用目的」,因為印鑑證明的使用,申請人可以全方位使用。
●從印鑑證明引發 取名得注意
除了印鑑證明已可以加註「使用目的」與「使用期限」,受理嬰兒的命名登記,戶政所人員也有「頭痛時間」,所以一旦父母提出嬰兒名字登記,戶籍員總會再三詢問,深怕打錯字或有父母一方不同意。
其實,對嬰兒的命名,在台灣坊間,為人父母仍對「姓名學」有很大的寄望;甚至父母為讓新生兒的未來一路興旺,所以都會找來「堪輿人士」代為命名;然有許 多人不知,一對碩博士夫婦,找堪輿大師命名,那位「大師」國中都沒念完,這種「命名」是否真可讓新生兒出現一路興旺?實值再觀察。
由為人父母命名新生兒的謹慎,可知台灣父母對子女的大期望,所以命名這一行也就「生生不息」,甚至衍生了「改名」一行。只是,命了名、改了名真可讓「被 命名」與「被改名」者,找到海闊天空?或者是更讓人啼笑皆非?以下幾個名字,不妨猜猜這些人是「興旺」或者「久久無法自已」:(請國台語運用)
劉產、梅月京、范統、范建、曾建仁、駱申山、簡旨燮、林農耀、朱逸群、朱茂聰、楊偉、孔方、趙侯、湯可蘭、鄭安艮、蔡翠秋、秦壽生、龐光、張仁、馬峰 炳、蕭民亭、黃史郎、楊顛峰、關洛音、洪慕喬、廖佳火、胡圭、杜琦言、魏生紫、史珍香、江猛、魏旺仁、沈京並、杜子騰、歐品康.蔣孟化、岳經來、吳礎、夏 柳、朱嫦粉、畢運耀、包顯濤…;其中有許多人認為,「歐品康」算是最會命名的第一人,你認為呢?
本文出處:印鑑證明可寫使用目的 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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