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尹姓男子今年1月底前往總統府參觀,經過安檢時卻被發現包包內藏有「槍枝」,負責維安的憲兵不敢怠慢,立即通知警方逮捕尹男,查明是空氣槍後,依違反社維法移送台北地院裁罰;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尹男並未「亮槍」,不構成社維法第65條第3款所規定,裁定不罰。
總統府每月都會在週六開放參觀,今年排定的參觀日程除了1月1日為星期四,2月因農曆春節,提早到1月31日,其餘時間都是在週六上午9時展開到下午4時,參觀民眾在現場排隊,經安檢後入府參觀。
尹男就是在1月31日下午3時30分,參觀活動即將結束前排隊,在總統府力行樓安檢門接受安檢時,經安檢人員發現其隨身包包內攜帶有外型與真槍相仿,無彈匣、子彈的空氣槍1把,憲兵隨即通知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查扣尹男的「槍枝」,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移送裁罰。
台北地院簡易庭法官審理認為,社維法第65條第3款所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8000元以下罰鍰;除須以行為人所攜帶之玩具槍有類似真槍之性質為要件,尚須以其攜帶之時間、地點、言行舉止等綜合判斷,認有足以驚擾、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情形,始能以此規定處罰。
但是參酌警方移送事證,法官認為,尹男僅是將扣案空氣槍放置在隨身包包內,因參加總統府參觀活動接受門禁安檢,才為安檢人員所查獲,並無持以示人,而驚擾、危害公眾安全秩序之情形,與社維法第65條第3款所定「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要件不符,因此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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