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在信義區夜店擔任公關的谷姓女子,114年7月30日晚間8時46分許,在信義區松壽路18號A16地下停車場遭前男友劉柏葳持刀割喉,當場大量出血,倒臥在地,失去生命跡象,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等罪嫌起訴行凶的劉男;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24)日判處劉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劉柏葳與被害人谷女於114年間,因工作認識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同居。劉柏葳先於114年5月14日因懷疑谷女對感情不忠,掌摑谷女並毀損谷女之衣物、私人物品,兩人因此分手,谷女則於15日聲請暫時保護令,期間劉柏葳因不滿谷女聲請保護令及不願復合之態度,而萌生殺人之念頭。

經北院於同年7月28日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命劉柏葳不得對谷女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並於29日送達保護令裁定予劉柏葳、同月30日由警方電話告知保護令內容。

劉柏葳竟在7月30日晚間8時1分許租用小客車,駕駛該車許抵達谷女上班處之地下停車場等候,當谷女於8時41分許出現在停車場時,劉柏葳取出隨身彈簧刀接連朝谷女頸、腹、背部等身體多處刺入,造成谷女受有57處銳器傷而當場失去意識。

劉柏葳乃將谷女拖入停車場樓梯間棄置後,繳交停車費並駕車離開停車場。適路人目睹谷女遭劉柏葳拖行過程而報警,但谷女送醫後仍因頭頸部、胸腹、四肢及背部多處銳器傷,導致左頸動靜脈破裂及多處臟器穿刺傷,最終大量出血而於當晚9時42分許死亡。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犯下本案係於確知保護令已核發之內容當晚,前往被害人位於上班地點,在公眾得出入之停車場埋伏,見被害人出現即自後方追上,持刀往頸、腹、背等身體多處猛刺。

觀察被害人傷勢位置分布、數量及深淺程度,且將被害人以拖行方式移至較少人出入之樓梯間,足見被告下手行兇之力道非輕,手段殘忍,讓被害人在過程中遭受相當大之痛苦,對被害人遺族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且係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為此殺人犯行,更顯遵法意識薄弱,故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嚴重,從而,本案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處斷刑幅度內之高度區間即除死刑之外之最嚴重之處罰。

國民法官法庭復審酌被告雖於案發後坦承犯行,但未真切面對錯誤,對於犯罪細節多為選擇性記憶之陳述;又被告之成長經驗、人格特質,無法排除未來面對衝突時使用暴力之傾向,以及依被告之年紀、家庭支持等因素,存在社會復歸之風險因子,並無有利被告予以削減處斷刑幅度上限之情形存在。

另斟酌被告未賠償、亦未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無法為被告量刑之有利認定;是綜合上開考量,無從下修責任刑,即不影響本案前述劃定之責任刑上限,故量處被告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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