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老屋失敗竟挪350萬填鄰損坑 高雄建商判刑1年10月
【創新聞記者 陳維鈞/高雄報導】高雄一名郭姓建商前年與3名投資人合作,計畫收購苓雅區三多二路老屋進行重建開發,並依約收受投資人500萬元資金。不過,後續收購計畫未能完成,郭男原應依約退還全額款項,卻僅陸續返還150萬元,剩餘350萬元則遭指擅自挪用,拿去支付自己另一建案「東金御所」因施工引發鄰損的賠償費用。案件經投資人提告後,高雄地院審理認定郭男構成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沒收犯罪所得350萬元。
判決書指出,郭男為建商實際負責人,2022年5月間,以其兒子名義與于姓、黃姓及吳姓3名投資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合作意向書,雙方共同規劃收購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房屋,進一步進行老屋重建開發。
依照雙方當時約定,3名投資人先行交付500萬元資金,由郭男用於相關收購計畫;雙方同時約定,若在2022年7月30日前未能完成收購,郭男就必須無息退還投資人全數款項。
不過,這項老屋重建計畫最終未能完成收購,依約郭男應將500萬元全數返還,但他僅陸續退還150萬元,剩餘350萬元卻遲遲未歸還,後續也未依約處理退款事宜。
檢方及法院調查發現,郭男明知這筆投資資金是用於三多二路老屋重建案,與他位於前金區自強一路的「東金御所」建案並無關聯,卻仍將剩餘350萬元資金擅自挪作他用。
判決認定,郭男將這筆原本應返還給投資人的資金,轉作「東金御所」建案施工造成鄰損案件的賠償費用,等於將他人交付保管、使用的資金據為己有,3名投資人察覺款項遭挪用後,認為權益受損,因而提出告訴。
案件進入高雄地院審理後,郭男對相關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為,郭男以一個行為侵占3名告訴人的投資款項,相關行為已構成刑法侵占罪。
法院量刑時也審酌郭男的犯後態度及後續賠償情形。判決指出,郭男在偵查期間曾與3名告訴人達成調解,3名告訴人也曾具狀撤回告訴,不過郭男後續並未完整履行調解內容。
根據判決內容,郭男僅支付第一期共30萬元的賠償金,之後便未再依約給付,使投資人的損失仍未獲得完整彌補。合議庭因此將其犯後態度及犯罪造成的財產損害納入量刑考量。
高雄地院最終依侵占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沒收犯罪所得350萬元。至於案件後續是否涉及其他民事賠償責任,則依相關法律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