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今(26)日下午針對前柯文哲涉京華城案進行一審宣判。柯文哲遭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本案可上訴。資深媒體人黃揚明找出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質疑柯文哲會不會受到黨紀處分?
台北地院今日一審宣判,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6年;2個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及3年6月;挪用眾望基金會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揚明在臉書表示,在二審判決前,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政黨法》,柯文哲不得參選任何公職,也不得擔任黨主席。另外,根據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柯文哲會不會被黨紀處分?
台灣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十七條規定:
本黨從政公職人員,違反下列情事者,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
一、涉犯刑法瀆職、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 背信及重利、恐嚇及擄人勒贖、贓物罪章之罪。
二、涉犯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三、涉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所列重大經濟犯罪。
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之規定。
五、違反本黨有關廉政或利益衝突迴避之決議、政策或法規。
六、違反廉政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假借職權圖利、假借黨或黨員名義圖利等其他行為而影響本黨聲譽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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