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將酒駕、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納入羈押事由。
修正刑訴法 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
現行的《刑訴法》第101條之1條文規定,被告在法官訊後,認為犯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罪,若其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則得羈押之。
而今天通過的《刑訴法》第101條之1條將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詐防條例》等罪,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
朝野無異議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所提出之版本指出,因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步和持有的案例一直增加,為改善兒少性剝削惡化狀況,提出新的版本,希望能保障兒少的福祉。民眾黨團提出版本表示,因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和組織犯罪問題越來越嚴重,這些罪行不僅高度危害社會,也有相當大的再犯機率,因此需要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
此修法今日在朝野無異議之狀況下順利三讀通過,期盼能藉此提高社會整體治安防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