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認「殺3人才達死刑門檻」!土城殺妻男判無期徒刑 新北檢提上訴
土城殺妻案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檢方為何提起上訴?
新北地檢署針對土城殺妻案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提起上訴,認為原判決對於死刑門檻的解釋過度限縮。檢方指出,原判決將「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解釋為必須殺害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門檻,並對預謀、犯罪手段等部分設下嚴格門檻,未能充分評價本案的整體犯罪情節。檢方主張,殺害2人是否屬最嚴重情節,應綜合行為人整體情狀判斷,而非僅以固定人數劃分,且謝男的預謀、犯罪手段(如先殺害小姨子再殺妻子)及犯罪結果,均未獲得應有的法律評價。此外,檢方也認為原判決在被告再犯危險性及沒收部分有待審究。
47歲男子謝文雄,去年(2025年)7月在新北市土城區當街砍殺妻子及小姨子,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2個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判決書中提及「數分鐘內奪命,未使被害人死前蒙受煎熬」、且犯罪結果殺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門檻,引發熱烈討論。對此,新北地檢署今天(8日)認為,原判決對於謝男預謀、不屬於殘忍手段等解釋過度限縮,且殺害2人是否屬最嚴重情節,應綜合行為人整體情狀進行判斷,不宜僅以固定人數劃分,因此提起上訴。
新北地檢署指出,原判決對「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解釋與適用過度限縮,未能充分評價本案整體犯罪情節,原判決將各項犯罪情狀分別設定嚴格門檻且逐項切割檢驗,導致本案的預謀、犯罪手段及犯罪結果,均未能獲得應有的法律評價。
檢方表示,在預謀部分,謝男自2025年5月起即多次預告殺人,並於案發前1日購買廚刀與鋁棒,案發當日埋伏於被害人返家途中,但原判決竟要求檢察官必須證明謝男於預謀階段即具有「連續殺人之計畫」,過度限縮「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意涵。
檢方提到,犯罪手段部分,謝男駕車衝撞後,刻意先殺害小姨子,使妻子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再將其殺害,而原判決認定「殘忍手段」僅限於殺人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將上開極其殘忍的犯罪歷程排除於評價之外,對於「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的法律解釋亦屬於過度限縮。
檢方認為,犯罪結果部分,原判決認定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能認定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但「多人」之文義並非當然排除2人,《刑法》第51條第1款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的本質,殺害2人是否屬最嚴重情節,本應綜合行為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
檢方直言,原判決此一解釋,實質上形成殺害2人即不足以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之結論,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的憲法意旨未盡相符。
另外,關於「被告再犯危險性及沒收」部分,檢方表示,謝男於審理中自承其所稱「我會用我1條命跟妳們換4條命」,所指對象除被害人2人外,還包括岳父母2人,但原判決僅以被告羈押期間之量刑鑑定結果,推認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此部分尚有再予審究的必要。
檢方說,謝男於案發時用以衝撞被害人的自用小客車,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此部分處置亦有未洽,雖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惟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之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上述關鍵爭點詳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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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認為哪些情況下才構成死刑門檻?
一審判決書中提及,犯罪結果殺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門檻,且認為謝男的行為「數分鐘內奪命,未使被害人死前蒙受煎熬」,不屬於殘忍手段。
檢方認為謝男的預謀和犯罪手段是否應有不同評價?
檢方認為原判決對預謀的解釋過度限縮,謝男多次預告殺人並購買凶器埋伏,不應要求證明其具有「連續殺人之計畫」。同時,檢方認為謝男先殺害小姨子再殺害妻子的過程極其殘忍,不應排除在評價之外。
檢方對被告再犯危險性及沒收有何質疑?
檢方指出,謝男曾自承要用1條命換4條命(包括岳父母),但原判決僅依量刑鑑定結果推斷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此部分有待審究。另外,謝男案發時使用的自用小客車,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處置亦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