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傳媒|責任編輯/綜合外電報導

企業能否禁止員工在工作時間使用個人手機,是全球職場常見的勞資關係議題。烏克蘭一份新聞報導指出,儘管該國的《烏克蘭勞動法》並未明確規定雇主可否禁止員工使用個人手機,但雇主有權基於特定條件,對員工手機的使用進行限制。

根據《Judicial and Legal Newspaper》的報導,雇主有權組織勞動過程並制定內部勞動規定,員工則有義務遵守勞動紀律。在某些情況下,雇主可以限制員工在工作時間使用手機。這些限制通常與工作性質、安全考量或資訊保護有關。例如,禁止在執行職務期間、操作機械設備時、或在處理受限資訊的區域使用手機,甚至禁止拍照或錄影。

然而,報導也強調,雇主單純希望禁止手機並不足以使其限制自動合法化。限制措施必須與工作安排、工作性質、企業內部規範內容以及法律規定相符。此外,雇主也必須在員工開始工作前,告知他們相關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等內部規定,包括手機使用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並無權利要求所有員工將個人手機鎖在置物櫃中,或是強制沒收員工的私人財產。烏克蘭憲法第41條保障個人擁有、使用與處置財產的權利,並規定除非法律明文允許,否則任何人不得被非法剝奪財產權。《烏克蘭民法典》第321條也確立了所有權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因此,將手機帶入受管制區域的禁令,應被理解為員工需將設備留在指定儲存處,而非雇主有權強制扣押。

此外,在一般勞資關係中,雇主無權要求員工提供個人手機的密碼、PIN碼,或查看其個人訊息、照片及電子郵件等私人資料。烏克蘭憲法第31條保障通訊秘密,第32條則保護個人和家庭生活的隱私,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法院命令,否則不得侵犯。員工的個人智慧型手機與公司提供的工作設備截然不同,兩者不能混淆。

在休息和用餐時間,員工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利用這些時間,並可離開工作場所使用手機。只有當員工在休息期間仍留在因安全或技術原因而禁止使用行動裝置的特殊管制區時,才需遵守該區域的規定。

如果企業對手機使用的規定符合法律且已明確告知員工,員工若違反規定,雇主可視為違反勞動紀律並採取紀律處分。根據《烏克蘭勞動法》第147條,違紀行為可能導致訓斥或解僱。不過,雇主在施加任何紀律處分前,必須依照第149條規定,先要求員工提交書面解釋,並且單次違紀行為僅能施加一次處分,處分輕重需考量違規情節、損害程度及員工過往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