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器私用!雲林崙背鄉長帶妻住辦公處所6年 57萬水電網路等花費公款核銷遭起訴
📋 重點摘要
●
雲林崙背鄉長李泓儀遭控與妻子無償入住鄉公所辦公處所長達六年。
●
期間水電及網路費用共計57萬餘元,均以公所名義核銷。
●
雲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嫌起訴李泓儀及其妻子。
●
檢方認為鄉長身為民選首長,應恪守法紀,卻公器私用損及公庫利益與公務員形象。
相關人物:
李泓儀
相關組織:
崙背鄉公所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雲林報導】公器私用!雲林縣崙背鄉長李泓儀與鍾姓妻子自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無償入住崙背鄉公所民眾服務據點,且水電費及網路等費用57萬7260元均由公所核銷,雲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崙背鄉長李泓儀涉佔用鄉公所辦公處所居住,且水電網路等花費全由鄉公所核銷,遭雲林地檢署起訴。翻攝李泓儀臉書
雲林地檢署指出,李泓儀(58歲)與鍾姓妻子(56歲)均知悉坐落雲林縣崙背鄉之建物為崙背鄉公所之辦公處所,並不具首長宿舍之性質,不得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無償入住使用該建物及使用內部之水、電、網路及相關電器設備,再以公所辦公處所之名義,核銷水費、電費及網路費等支出共計57萬7260元。
檢察官審酌被告李泓儀身為地方民選首長,本應恪守法紀、廉潔自持,竟公器私用損及公庫利益與公務員形象,請法院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鍾姓妻子雖無公務員身分,然其與被告李泓儀共同實行犯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以資懲儆。雲林地檢署調,公務資源來自全體納稅人之稅款,不容公務人員私有化或作為個人特權工具。本署將持續與廉政署等肅貪機關緊密合作,秉持「廉能政治」之決心,對於任何侵害公家財產、破壞廉政倫理之違法行為,從嚴偵辦,以維護政府機關之廉潔形象及法治精神。
延伸閱讀:
🤔 讀到一半,先表個態?
🎯 搶頭香!這篇你的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