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辦公室竟住成「家」?崙背鄉長夫妻遭訴背信 涉57萬
【創新聞記者 陳雅琪/雲林報導】雲林縣崙背鄉公所辦公處所遭指涉嫌長期作為私人居住使用,雲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崙背鄉長李泓儀與鍾姓妻子涉嫌共同利用公務資源取得不法利益,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全案經檢察官廖易翔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近日偵查終結,李泓儀、鍾姓女子遭依法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李泓儀擔任崙背鄉鄉長,依法屬於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鍾姓女子則為李泓儀配偶。兩人被控明知位於崙背鄉天某段某地號土地上的建物,屬於崙背鄉公所辦公處所,並非提供鄉長居住使用的首長宿舍。
不過,檢方調查認為,李泓儀與鍾姓妻子涉嫌仍共同利用該處所居住,期間從民國108年12月1日開始,一直到115年1月26日止,長期無償使用該建物,並同時使用屋內水、電、網路及相關電器設備。
檢方進一步指控,兩人除了使用公所建物作為居住空間,也涉嫌以公所辦公處所名義核銷相關水費、電費及網路費用,使兩人免除原本應自行負擔的居住及相關支出。
依檢方調查結果,李泓儀夫妻涉嫌因此取得相當於租金,以及免支付水費、電費、網路費等不法利益,合計新台幣57萬7,260元。
雲林地檢署認為,公務員受託處理公眾事務,應依法忠實執行職務,對於職務上管理及使用的行政資源,也負有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不得將公有資源挪作私人使用,或藉由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他人取得利益。
因此,檢方認定李泓儀、鍾姓女子涉嫌共同涉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42條第1項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依法提起公訴。
至於犯罪所得部分,檢方認定兩人涉嫌取得的57萬7,260元屬於犯罪所得,已向法院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若犯罪所得全部或部分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在求刑部分,檢察官認為,李泓儀身為地方民選首長,更應以身作則、遵守法紀並維護公務廉潔形象,若涉有利用公務資源供私人使用的情形,不僅涉及公庫利益,也可能影響民眾對政府機關的信賴,因此請法院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至於鍾姓女子,檢方指出,雖然她本身並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但因涉嫌與李泓儀共同實行相關行為,因此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請法院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雲林地檢署表示,本案目前已由檢察官偵查終結並依法提起公訴,檢方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相關法律責任,後續仍須經法院審理判決確認,兩名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依法仍享有無罪推定。
雲林地檢署強調,公務資源源自全體納稅人所提供的公共財政,不應成為任何公務人員或特定人士的私人使用工具。檢方未來仍將與廉政署等肅貪機關持續合作,針對涉及公務資源遭不當使用、侵害公家財產及違反廉政倫理的案件依法偵辦,以維護政府機關廉潔及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