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將收托男童「剴剴」虐待致死案,經台北地檢署依刑法之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兒少法之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等罪嫌起訴,經一、二審均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徒刑18年;最高法院今(23)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劉姓姊妹都是兒福聯盟待出養兒童保母名冊所列,接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嬰幼兒且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專業保母人員,並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登記在文山區住居所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

112年8月間,劉姓姊姊經由兒福聯盟媒介與劉姓男童的嚴姓外婆簽署家庭托育契約書,約定自112年9月1日起至劉童交予收養人或其他停止托育原因發生日止,以每日新台幣1000元對價,在劉女住處全日照護劉童,費用則由兒福聯盟支付。

不料,劉女與其胞妹竟自收托男童後,接續以繩索、布條綑綁劉童四肢、頭部;將劉童身體部位對折綑綁,並用口罩、保力龍遮蓋劉童眼睛後,使用行李帶將劉童綁附在椅腳邊;另將遭綑綁之劉童塞入水桶或擁擠角落雜物旁邊。

劉童若有不從,即遭腳踹、毆打,以眼神怒視、大聲斥喝及辱罵「機掰」等言詞,致劉童害怕畏懼而不停顫抖,且身體因長期綑綁導致四肢變形而不對稱,凌虐方式妨害劉童行動自由。

劉姓姊妹凌虐劉童且未帶其就醫接受適當治療,更重複使用爬滿蟑螂的紙杯,盛裝內容物為不新鮮、冰箱廚餘、燒焦物絞碎或打泥物的冰冷物品餵食劉童。冬天更讓劉童長期裸體,不願幫其穿衣,且一天只提供一餐量約半個紙杯的冷凍泥狀絞碎物給劉童,致劉童長期營養不良、缺血而身體衰弱,並感染肺炎。

劉童因受到凌虐持續未獲適當食物、睡眠、照護、醫療或救助,造成長期營養不良、肺炎、身心狀況持續惡化,112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出現嘔吐,手腳冰冷、食慾不振及活動力下降情形,劉女卻未將其送醫,24日凌晨0時劉女發現劉童無意識,才囑其夫撥打119報請救護送醫。

甚至劉童被送往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救治前,仍因遭人束縛約束、長時間罰站、毆打創傷,導致頭臉部、四肢等身體多處外傷、瘀傷,進一步造成皮下軟組織出血、壞死及血液、組織液鬱積,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因低血容性休克而停止呼吸死亡。

北院國民法官法庭審認,劉彩萱於案發後態度反覆,在本案罪責部分事證調查快結束時,才改稱認罪,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又其雖稱認罪,但對於案發過程避重就輕,並未完全坦承交代犯行,未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對於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

劉若琳則在見到劉彩萱以一般正常育兒方式迥然不同的綁縛、管教時,未本於其專業及良知,阻止劉彩萱繼續為之,反而向劉彩萱表示「死小孩現在在幹嘛」、「他今天很假先、欠揍」、「他真的不能給他太自由」,迎合劉彩萱、共享以虐取樂後的愉悅,透過追蹤、鼓吹、附和等過程,從中得到優越感。分別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徒刑18年。

高院合議庭審酌被告劉彩萱身為專業保母,本應以愛心與耐心培養剴剴之安全感及信任感,然其見剴剴並無家屬前來探視關懷,主管機關亦未能有效發揮監督功能,竟利用自身優勢之權力支配關係,在剴剴尚無反抗能力、難以求援之處境下,將剴剴視為宣洩情緒之工具,在短暫的3個月間,反覆而密集的以非人道之方式凌虐剴剴。

合議庭指出,審酌剴剴為未滿2歲之幼兒,身體及心理上尚需依附於成年人,惟其生前最後3個月,卻遭被告劉彩萱2人以非人道之方式密集凌虐,在飢餓、寒冷、綑綁、毆打中度過,身體及心理上均經歷非常人所能承受的痛苦 與折磨,最終被剝奪生命權而造成不可回復之後果,其年幼心靈所產生之恐懼當非一般成年人所能承受,遑論是未滿2歲之幼兒,本於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自應為不利被告劉彩萱2人之量刑評價。

就被告劉彩萱部分,原審於科刑理由中已具體敘明本案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均較過往判決案件情形嚴重,雖被告劉彩萱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可小幅度下修責任刑,仍無從撼動無期徒刑之責任刑上限,故量處無期徒刑,原審量刑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難認有何裁量不當。

就被告劉若琳部分,認被告劉若琳之犯罪情節重大,惟其參與程度較被告劉彩萱為低,故其第一階段之責任刑上限較被告劉彩萱為低,而劃定有期徒刑19年,再審酌一般情狀事由後,認被告劉若琳之社會復歸可能性屬於中上程度,得以小幅度下修第三階段之責任刑,而量處有期徒刑18年,亦難認有何裁量不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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