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桓/執業律師

長久以來,員工在面對主管的不當苛責、同儕排擠,或被迫從事與工作無關的私事時,往往選擇隱忍,為了建立更完善的職場安全網,於115年7月1日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將職場霸凌納入法制,將霸凌防治提升為法定義務。

一、什麼情形下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依職安法第22條之1規定,職場霸凌指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權勢,逾越合理範圍持續或單次情節重大地實施不當言行,致受害者身心受創。其構成須具備行為人具職權關係、發生於勞動場所、逾越合理業務範圍及致身心受害等要件。

常見態樣有:刻意排擠孤立(如開會故意不通知)、工作阻礙刁難(如無故拒絕系統權限)、指派不合理任務(如刻意下班前指派超載且不符能力的雜務)、散布謠言(如私下造謠升遷靠關係)及各類冒犯威脅言行(如公開以髒話斥責)。

二、依企業組織規模分級治理

隨著職安法的施行,雇主不再是旁觀者。為落實防治,依據企業員工規模,明文強制性義務,雇主須依規定檢視內部組織:10 人以上企業:必須設置申訴管道(如專用電子信箱、電話等),並確保資訊於公司內部公開揭示,確保員工得以求助。

30 人以上企業:制定具體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並明訂申訴、調查處理程序及懲處標準,將霸凌防制制度化。

100 人以上企業:接獲申訴後,須在「15日內」組成調查小組。為確保調查公正,小組中外部專家成員比例需達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落實調查程序的多元與獨立性。

此外,法律明文禁止雇主因員工提出申訴或檢舉而為不利之處分(如降職、減薪),違者將面臨行政裁罰。

三、法規之外企業的自主管理建議

(一)落實教育訓練

建議定期對全體員工及管理階層進行教育訓練。例如:宣導何種行為可能構成霸凌,避免不當行為觸法。

(二)心理諮商:

雇主應提供員工協助方案,在事件發生前後,提供申訴人或受影響的員工必要的心理諮商,協助其緩解創傷。

(三)保密義務:

調查程序中,須遵守保密義務。對於當事人、證人等等的身分與談話內容均應保密,避免因資訊外洩造成相關人等在職場上受二次傷害。

(四)留存紀錄:

面對主管機關的勞動檢查或潛在訴訟,雇主應將每次的申訴受理、調查紀錄、決議及後續追蹤,都妥善留存,以證明盡到法律上的預防與處理義務。

綜上,職安法設立霸凌專章後,職場霸凌防治已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應建立、落實職場霸凌防治之申訴處理與調查等相應程序,以免遭受行政裁罰及預防潛在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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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I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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