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稱「蔣萬安沒參與審核免迴避」 廉政署打臉「有無參與均應揭露身分」
北市府喊話「蔣萬安沒參與審核免迴避」
法務局長連堂凱指出,依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規定,所謂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取得利益,他認為蔣得立一案是申請國際交換學生絕對不是市長執行職務的範圍,因此並沒有構成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的內容。但他也強調,利益衝突迴避法是中央法規,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法規解釋應以法務部為主。
廉政署打臉北市政風處說法
法務部廉政署今天發聲說明,身分關係揭露義務法有明文規範,依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受其監督之機關包含直接監督及間接監督。同條項但書第3款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雖可申請補助,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補助對象應事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行為成立後機關應連同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廉政署也表示,揭露內容應包括公職人員服務機關及職稱等資訊利衝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應該要揭露「公職人員的姓名、服務之機關及職稱」、「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等資訊。法務部107年通函各機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歷年來持續以函文週知各機關應落實辦理。
廉政署強調,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補助審核,均應履行揭露義務。廉政署重申,各政風機構應遵照上開規定,如涉有違失案件,均應本於職責依法辦理。
蔣萬安:依程序揭露
針對廉政署的發聲,蔣萬安今天稍早受訪再強調,依據利衝法第14條,需要清楚表明身份關係及公職身份,他依照既定程序,在資料上清楚表明和蔣得立之間的父子關係,及在台北市任職的公職身份。蔣萬安表示,至於外界認為是否一定要填廉政署制式的表格範本?他說,第一,它是範本,第二,依照施行細則第28條,各機關可以自行簡化表格,「所以相關規定都非常清楚。」(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