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監管理員替受刑人夾帶菸酒 涉貪起訴國民法官審理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監獄蘇姓管理員因債務壓力,向受刑人借款卻無力償還,竟與陳姓受刑人約定以夾帶違禁物品入監抵債,台南地檢署偵辦後,今(3)日依貪污等罪嫌起訴蘇員及陳姓受刑人母子,並依國民法官法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檢方起訴,蘇員自111年7月31日起,擔任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管理員,負責提帶接見受刑人、車檢助勤、舍房主管等工作。其因有債務壓力,先於114年7月間向台南監獄陳姓受刑人借得20萬元,並由其母交付。
之後,蘇員因無力償還上開借款,竟與陳姓受刑人約定以夾帶違禁物品入監之方式,作為償還借款20萬元之對價,陳某則另指示其母補匯6千元給券員,再由陳某利用在台南監獄會面接見之機會,陸續指示其母準備:尊爵、黃長壽、七星等品牌香菸及高粱酒、威士忌(以礦泉水瓶等盛裝)等違禁物品交予蘇員,再由蘇員於115年2至5月間,每月1次陸續將這些違禁物品攜入置於台南監獄二舍下水房之水桶中,供陳某取用。
後因蘇員仍有金錢需求,他們於是另約定由陳某交付10萬元予蘇員作為對價,並由陳母在台南監獄停車場等處交付,再以相同方式,由蘇員於115年6月13日將七星及黃長壽等品牌香菸共計400支、紅酒6瓶(以飲料寶特瓶盛裝)等違禁物品,攜入置於台南監獄二舍下水房之水桶中,供陳某取用。嗣經台南監獄人員於同日發現異狀而循線查獲。
全案由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主動發覺及配合調查,並經員向廉政署南調組自首,由廉政署南調組報請南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黃慶瑋指揮偵辦,經會同南檢派駐廉政署南調組檢察官許華偉,於今年7月9日共同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等單位,至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等4處搜索扣押相關證物,並傳訊被告3人及證人1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蘇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及逃亡之虞,乃諭令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認定蘇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陳姓受刑人母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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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監獄管理員為何替受刑人夾帶違禁品並遭起訴?
台南監獄蘇姓管理員因債務壓力,向陳姓受刑人借款20萬元後無力償還,雙方約定以夾帶違禁品入監作為抵債對價。蘇員於2026年2月至5月間,每月一次將香菸及酒類夾帶入監供陳姓受刑人取用。後續蘇員又因金錢需求,收受陳姓受刑人母子交付的10萬元,並於2026年6月13日再次夾帶香菸及酒類入監。此案由台南監獄人員發現後循線查獲,台南地檢署偵辦後,依貪污等罪嫌起訴蘇員及陳姓受刑人母子,並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蘇姓管理員夾帶了哪些違禁品?
蘇姓管理員夾帶的違禁品包含尊爵、黃長壽、七星等品牌香菸,以及高粱酒、威士忌、紅酒等酒類。這些酒類多以礦泉水瓶或飲料寶特瓶盛裝。
此案的偵辦過程為何?
此案由台南監獄人員主動發覺並配合調查,蘇員向廉政署南調組自首。廉政署南調組報請南檢指揮偵辦,並會同法務部廉政署、保五總隊等單位進行搜索扣押及傳訊。檢察官認定蘇員涉犯貪污罪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及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