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鍾姓男子與陳姓妻子在住處經營居家式托育服務,一名未滿7歲女童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由鍾男配偶提供托育照顧。然而在托育期間,鍾男趁配偶不在場或未注意之際,先後兩次對女童進行猥褻行為。

托育關係於2024年9月30日終止後,女童曾多次向父親反映遭男子不當碰觸。父親察覺女兒異狀後立即報警處理,案件由台南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介入調查,隨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期間,鍾男在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過程中均坦承犯行。法院調查發現,其供述與女童、女童父親及相關證人的證詞完全相符,另有自白書、錄音譯文、現場平面圖及照片等證據佐證,事證明確。

判決指出,鍾男明知女童未滿7歲,對性相關行為尚無自主判斷能力,仍利用托育之便對女童為猥褻行為。法院認定兩次犯行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均觸犯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應分論併罰,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鍾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11日上午審理後認定原判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刑度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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