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2023年7月金虎爺會遶境活動發生爆炸案,造成29人輕重傷,最小傷者僅2歲。檢警追查認定,41歲男子趙偉志自行製作爆裂物,並帶到遶境現場以遙控方式引爆。一審認為他是預謀對不特定人發動攻擊,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則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在製造炸彈時就已具有犯罪目的,因此改判應執行28年。趙男與檢方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28日)駁回,全案定讞。
 
檢方指出,案發於2023年7月15日,趙偉志在嘉義市西區民生南路租屋處,將自製炸藥、煙火類火藥等裝入鐵盒,並加入無孔鋼珠增加殺傷力,再製作成可透過無線電遠端引爆的爆裂物。當天晚間9時55分左右,他將炸彈裝在手提袋內帶至遶境會場,放進距離表演舞台僅約2至3公尺的臨時垃圾桶,再走到約30公尺外的巷弄按下遙控器引爆,造成現場29人受傷。
 
檢方偵辦時另在趙男租屋處查扣鋼珠、鐵盒及火藥等物品,並查出他犯案前曾搜尋多起炸彈客犯罪案件。趙男否認犯行,甚至反指警方栽贓;不過,一審法院認為,他因生活困頓而萌生報復社會念頭,並事先製作炸彈、選定人群聚集的遶境會場引爆,屬預謀式無差別攻擊,因此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為犯罪而製造爆裂物」等罪論處,判處無期徒刑。
 

辯護成功推翻「為犯罪製造炸彈」認定

 
案件上訴二審後,辯護人主張,檢方並無直接證據可以證明趙男在「製造炸彈當下」就已決定要拿去遶境現場攻擊,不能僅因後來真的引爆,就反推他製造時已有特定犯罪目的。台南高分院採納部分辯護意見,認為趙男學生時期即有製作爆裂物的興趣,目前證據不足以嚴格證明他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攻擊他人而製造炸彈,因此不採一審「為犯罪而製造爆裂物」的認定。
 
二審最後改依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判處14年徒刑,另就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處18年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28年。趙偉志與檢方均不服,分別上訴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今日駁回雙方上訴,二審判決確定,趙男最終須入監服刑28年。(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