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過期蛋退貨蛋混入新鮮盒裝蛋重包虛偽打印出售 二審減刑2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是台灣第二大蛋商的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100年起開始將回收過期雞蛋印上新的包裝日期再出售,連長蟲蛋、發霉蛋也製作液蛋繼續賣,李姓負責人一審遭判刑3年6月,高院更一審以李春明坦承部分犯行、已與乖乖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今(25)日依食安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改判李春明2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前為萇記公司負責人、泰頂山公司實際負責人,自100年間起至 106年12月28日止,與公司員工共同將各通路業者退回之即期蛋、逾期蛋及退貨蛋回收,混入洗選後的新鮮盒裝蛋,重新包裝打印虛偽之製造日期,販售給全聯、大潤發公司,再輾轉出售一般民眾。
李男又為減少損失,將回收之逾期蛋、長蟲雞蛋、發霉蛋,連同破蛋、裂蛋等一併製作成蛋黃、蛋清、全蛋、混和蛋等液蛋,販售予乖乖、家樂福公司,再輾轉出售一般民眾。
更一審認為,李男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販賣變質、腐敗、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以一行為觸犯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被告所為成立接續犯一罪,原審誤論以四罪,且未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自有違誤。且原審判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訂立,復經修正,原審未及依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尚有未恰。本案自第一審繫屬後,逾8年仍未判決確定,原審未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未恰。更一審於是撤銷改判。
更一審合議庭審酌被告擔任萇記公司負責人、泰頂山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萇記公司、泰頂山公司提供蛋品、蛋液給國內北中南知名賣場使用、零售,深受賣場、消費者之信賴,竟枉顧社會責任及消費大眾之身體健康,為節省成本,虛偽印製不實有效日期,將逾期、變質或腐敗之蛋品、蛋液販售 賣場、消費者,期間長達數年之久,嚴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及消費者權益,並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且使賣場、消費者受有財產損害,復審酌萇記公司、泰頂山公司之營業規模,被告經營萇記公司、泰頂山公司之決策情形、營運方式、經營期間,兼衡被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已與乖乖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暨參酌被告之學歷、職業、收入、婚姻家庭扶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徒刑2年8月以資懲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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