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技術服務費如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 應正確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圖/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大成報記者羅林/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近年因全球化及跨國技術合作日益頻繁,國內營利事業向國外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時,該所得如屬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所得,則國內營利事業即依法成為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辦理扣繳與申報,以避免補稅及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圖/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明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又國內營利事業給付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倘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除須於支付時扣取稅款,亦需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未依規定辦理者,除須補扣稅款外,亦可能面臨滯納金或相關罰則。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呼籲,企業在與外商進行技術合作、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或支付國外技術服務費前,應先確認服務性質、提供地點與使用目的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並及早了解扣繳義務。若對扣繳適用、金額計算或來源所得判定有疑問,可洽詢所在地國稅局,以確保符合法令並降低後續稅務風險。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技術服務費應如何辦理扣繳與申報?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公司技術服務費,若該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則國內營利事業需依法成為扣繳義務人,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至國庫,同時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若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繳納及申報期間將延長5日。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補扣稅款外,可能面臨滯納金或罰則。
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哪些業務的所得額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若在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且成本費用分攤困難者,可申請或由財政部核定其所得額。國際運輸業務按營業收入的10%計算,其他業務則按15%計算,但不適用虧損扣除規定。
企業在支付國外技術服務費前應注意什麼?
企業在與外商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或支付費用前,應先確認服務性質、提供地點與使用目的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的規定。同時,應及早了解相關的扣繳義務,若有疑問可洽詢所在地國稅局,以確保符合法令並降低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