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一新/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副教授、精神科醫師

立委王鴻薇7月20日指出,國防部以5億9376萬2400元向福麥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採購170公噸RDX炸藥。福麥連續兩次成為唯一投標者並得標,卻因未能於期限內取得輸出許可,遭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裁罰,合計約8398萬元。廠商違約依法處理固無疑義,但國防部不能以「已開罰」作結,仍須追究採購政策、資格條件、市場調查、開標決標與履約監督等環節何以失靈。國防部長顧立雄7個月前曾公開為制度辯護,如今更應清楚交代行政責任。

兩次開標都只有福麥投標

此標案名為「RDX海掃更乙項」,案號JE15005L097,預算8億2467萬元,採購標的為170公噸含水RDX,分兩批交貨。國防部於2025年10月20日首次公告,11月18日開標時僅福麥一家投標,因未達3家而停止決標。11月24日第2次公告,12月2日再度開標,仍只有福麥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二次招標可不受3家限制,遂進入議價。福麥原投標7億7469萬元,最後以底價5億9376萬2400元得標,雙方於12月9日簽約。

換言之,福麥並非在多家專業軍火商競爭中勝出,而是在兩次開標皆僅有同一家公司投標的情況下取得標案。這至少顯示競爭不足,也足以要求國防部說明:招標前做過哪些市場調查、國內外可能供應商為何、逾8億元預算為何僅一家公司投標,以及第二次招標前是否重新檢視資格條件與履約風險。

從室內裝修跨進炸藥採購

福麥2005年在臺南成立,原名「福麥國際有限公司」,早期營業項目以建材、電器、室內裝修、房地產開發與租賃為主;公開資料亦顯示其業務包括衛浴設備與馬桶進口、修繕。福麥早在2008年已完成出進口廠商登記,具備貿易資格;但「有國際貿易登記」與「有能力供應大宗高爆炸藥並取得輸出許可」,不是同一回事。

2013年間,福麥曾承攬臺南市政府公園設施、遮陽網及路燈維修等採購。2020年,公司登記地址遷至臺南市中西區和真街79號,該址同時登記旅館。這些資料不能直接推論違法,卻顯示福麥過去公開可查的政府採購經驗,多集中於公園設施、建材、衛浴與室內裝修,與170公噸RDX炸藥的跨國供應及出口管制明顯不同。

2024年8月,福麥新增室內裝修業並改名為「福麥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同年12月再新增國際貿易、化學原料批發、機械批發等項目,資本額由1200萬元增至1900萬元。福麥在去年3月也以1.2億元得標中科院「女王陛下高熔點炸藥」(也稱「奧克圖」,HMX)採購案。HMX 與 RDX 同屬高能炸藥,常用於高性能彈藥與複合裝藥,因此該採購經驗成為福麥跨入軍品炸藥供應鏈的重要背景。

福麥資本額1900萬元,僅約占RDX決標金額3.2%。資本額低不必然代表無履約能力,也不能據此認定違法;但面對近6億元、且受外國出口管制的高爆炸藥採購,國防部必須提出具體資料,說明曾查核廠商資金調度、原廠貨源、輸出許可經驗及同等規模履約實績。

買的是RDX,不是普通原料

RDX又稱黑索金,國軍稱「海掃更」,是一種威力高於TNT的高爆炸藥,廣泛用於砲彈、飛彈、引信及複合炸藥。本案採購的是已製成、並以含水方式降低運輸風險的RDX,而非製造RDX所需的一般化學前驅物。產品輸臺後,仍須由軍備局查驗並依程序處理,再投入各型彈藥製造。

問題在於,臺灣其實具備RDX生產技術。軍方早在1977年便於高雄大樹兵工廠建置RDX生產線,近年政府採購資料也可見「海掃更炸藥生產控制系統」維修標案。2025年12月,國防部在立法院承認,軍備局第205廠RDX產線仍正常運作;首次大量對外採購,是為因應未來不對稱戰力、彈藥生產、訓練及戰備存量需求。

既然需求可預見,國防部理應更早提出國內產線擴充方案,而非將170公噸RDX供應押在一家尚未取得輸出許可的貿易公司身上。這正是本案必須追究的政策決策問題。

得標後才申請許可,180天後破功

依契約,福麥須在決標次日起180個日曆天內取得外國政府核發的輸出許可等文件。期限至2026年5月31日屆滿仍未取得許可;自6月1日起,每逾期1日按契約總價千分之2計罰。至7月6日逾期36天,已觸及解除契約條件。國防部最後沒收履約保證金4123萬元,另計逾期違約金4275萬893元,合計8398萬893元,並解除契約、將福麥刊登為政府採購公報不良廠商。

福麥曾透過律師聲明,稱公司已取得美國軍工廠商10年臺灣獨家代理權,也曾承接中科院2項採購,其中1案完成交貨,另1案於得標後取得美國輸出許可。但這些說明主要涉及HMX採購,與本案RDX的產品、來源國、輸出許可及契約均不同,僅能證明HMX個案經驗,不能直接證明RDX必然可交貨。

制度允許廠商先取得政府契約,再持契約向外國政府申請輸出許可。這或許符合過去軍品貿易慣例,卻也意味著國防部在決標時必須承擔許可最終無法按時履約的風險。本案正是因長年軍品採購慣例導致廠商未能如期履約,國防部不能僅以「廠商違約、依法開罰」帶過。

國防部應追究制度責任

爭議初起時,國防部長顧立雄曾表示,只要廠商具國際貿易資格,能取得外國政府輸出許可及原廠證明,經國防部查驗後即可進口,並稱這是「一翻兩瞪眼的事情」。國防部也強調,廠商資格沿用過去5年同類採購標準,包括合法設立、具國際貿易營業項目及納稅證明,採購過程「禁得起公開監督、檢視」。

國防部當時並稱,重點不在公司名稱,而在於是否具備履約能力。7個月後,答案已相當清楚:問題從來不是公司名稱或室內裝修業者跨業本身,而是國防部究竟依據哪些資料判斷廠商有能力取得輸出許可;面對兩次都只有一家公司投標的情況,是否提高風險警覺。

目前仍缺乏證據證明本案涉及綁標、圖利或官商勾結,因此在證據出現前應避免任意指控。但即使沒有刑事不法證據,仍可能存在政策錯誤與行政責任。國防部應透過督察、政風及主計稽核系統,全面檢視採購需求形成、招標前市場訪查、資格條件設定、底價編列、議價過程、輸出許可能力查核,以及180天履約期間內何時出現警訊。審計部與監察院也應分別從財務效益及行政疏失面向展開調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則應要求國防部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RDX標案暴露的,不只是單一廠商履約失敗,更是國防採購制度誤將「登記資格」視為「實際履約能力」。廠商固然應負契約責任,國防部、監督機關與決策官員也必須承擔行政及政治責任。否則,若真如立委王鴻薇所言,顧立雄成了「解約部長」,國家損失的恐怕不只是預算,還有國軍最寶貴的戰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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