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貨車擦撞轎車竟「無感」?司機喊冤 法院依「震動」判撤罰
【創新聞記者 李堂安/高雄 報導】高雄一名黃姓大貨車司機去年行經左營區時,與一輛轎車發生輕微擦撞後繼續駕車離去,警方認定涉及「肇事無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交通局因此開罰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要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黃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下根本不知道有發生擦撞,事後收到警方通知才得知事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現場影像及大貨車結構後,認定碰撞力道輕微,相關震動難以傳導至車頭,無法證明黃男主觀上明知發生事故仍故意離開,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司機去年9月12日晚間9時許,駕駛營業大貨車行經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與華榮路口時,與一輛小客車發生擦撞。事故後,小轎車的後視鏡受損,警方調查後認為黃男涉及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後續由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裁處。黃男因此遭處30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不過,黃男對處分並不服,主張事故發生當下是深夜時段,他駕駛大貨車行進期間,完全沒有察覺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因此並非明知肇事後故意駛離現場。黃男表示,直到事後接獲警方通知,才知道當天行車過程中曾發生擦撞。得知情況後,他也立即主動聯絡對方,雙方後續已完成和解。黃男因此認為,自己既然當時不知道有事故發生,自然不存在故意逃逸的情形,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調閱現場採證影像及相關資料,重新檢視兩車發生擦撞時的實際情況。法院從影像中發現,兩車接觸時的碰撞程度相當輕微,大貨車在擦撞發生前後,車身並未出現明顯晃動或起伏,行駛方向也沒有因此產生偏移。
法院進一步從大貨車本身的車輛結構分析,認為大型貨車與一般小客車在車體構造及碰撞感受上存在差異。大貨車屬於車頭與車身並非直接連結的車輛結構,當車身側面遭遇輕微擦撞時,產生的微弱震動未必能夠明顯傳遞至駕駛所在的車頭位置。
換言之,法院認為,不能單純因為大貨車與轎車發生擦撞、且轎車後視鏡確實受損,就直接推論駕駛當時一定已經察覺事故發生。
判決也指出,從現場影像觀察,大貨車在碰撞前後並未出現明顯異常反應,包含車身沒有明顯晃動、車輛沒有起伏,也沒有因碰撞而改變原本的行駛路線,顯示當時碰撞程度確實相當輕微。
法院因此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黃男當下已經知悉發生交通事故,進而主觀上仍選擇離開現場。既然無法確認其具有肇事後故意逃逸的主觀認知,就難以認定符合相關處罰要件。
最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黃男原遭處3000元罰鍰、吊扣駕照1個月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行政處分均因此撤銷。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這起案件也凸顯交通事故認定除了確認是否發生碰撞之外,對於駕駛是否「知悉事故」及是否具有離開現場的主觀故意,同樣涉及具體證據判斷;本案法院則是綜合現場影像及車輛結構等因素後,作出撤銷原行政處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