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記者 李堂安/高雄報導】高雄一名內科專科護理師日前接獲住院病患已無生命跡象的通知,卻未依程序通報值班醫師或主治醫師到場,竟自行進入病房,對病患進行死亡判定,並向家屬告知死亡時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檢舉後前往醫院調查,並調閱病歷及相關通訊紀錄,全案因而曝光。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死亡判定屬醫療業務,應由具合法資格的醫師執行,護理師未具醫師資格卻擅自執行相關業務,已觸犯《醫師法》。不過,法院考量她是因應家屬詢問而便宜行事,並非主動攬下醫師業務,且坦承犯行、過去沒有前科,認定本案有情輕法重情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全案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案發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凌晨3時許。阿蓁(化名)當時任職於高雄市某醫院,擔任內科專科護理師。她明知自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依法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也知道病患死亡判定屬醫療業務的重要範疇,原則上應由具醫師資格者親自執行。

不過,阿蓁當時接獲病房值班護理師通知,指一名住院男性病患已無生命跡象。依正常醫療程序,應立即通報值班醫師或主治醫師到場評估及處理,但她未先通知醫師,便自行進入病房。

判決內容指出,阿蓁進入病房後,對該名病患進行死亡判定,並向在場家屬告知病患的死亡時間。由於她並未具備合法醫師資格,相關行為後續遭認定涉及未經許可執行醫療業務。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後續接獲檢舉,於同年2月8日前往涉案醫院進行調查。衛生局人員調閱相關病歷資料,並查核涉案人員的LINE對話紀錄,進一步釐清事發經過,案件因此曝光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法院審理時認為,死亡判定涉及醫療專業及法律責任,屬醫療業務的重要核心,依法應由具合法資格的醫師執行。阿蓁明知自己並非醫師,仍自行進行死亡判定,確實已影響合法醫師的執業權益,也可能對醫療體系的專業分工及健全發展造成影響。

不過,法院也審酌本案具特殊情節。判決指出,《醫師法》第28條前段對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卻執行醫療業務者,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阿蓁實際行為及案件情節,法院認為法定刑度可能出現情輕法重的情況。

法官認定,阿蓁是在病患家屬詢問的情況下,為了方便家屬處理後續事宜而便宜行事,並非主動尋求或攬下醫師業務。法院認為,她的行為對社會法益造成的侵害程度相對較低,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因此依相關規定減輕其刑。

此外,阿蓁在法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過去也沒有刑事前科,犯後態度尚可。橋頭地方法院綜合考量犯案動機、行為情節、對醫療制度的影響及個人背景後,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換算金額為9萬元。

法院另認為,阿蓁經過本案偵審程序及刑事處罰後,應能記取教訓,未來再犯風險較低,因此宣告緩刑2年。案件依法不得上訴,全案已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