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彰化報導】彰化縣秀水鄉第四公墓納骨塔施姓約用管理員,於民國112年起利用職務機會向民眾誆稱公所有提供農曆初一、十五及重大節日協助拜飯等事宜,而向陷於錯誤之死者家屬收取服務費用每案12000元,被告再將死者家屬相關個資違法轉交給禮儀社代辦拜飯事宜,被告因而得以介紹費名義自每案賺取5000元之不法利益,經本署鄭文正檢察官於115年10月20日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至被告住居所辦公室及相關禮儀社等5處所發動搜索,帶回施姓被告等人查證。

 

彰化秀水鄉第四公墓施姓管理員涉貪及違法利用個資,彰檢聲押禁見獲准。翻攝畫面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施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重大,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施姓被告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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