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前夫再動手竟買汽油潑滿身! 台南婦「先發制人」下場出爐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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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女子因擔心前夫動手,竟購買汽油潑灑在對方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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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坦承潑油但否認有放火意圖,辯稱是為了嚇阻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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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指稱女子曾持打火機欲點火,但證據不足,女子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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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女子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台南一名在小吃部工作的阮姓女子,因與陳姓前夫感情長期不睦,雙方過去時有爭執,2025年4月25日上午,兩人再次爆發口角,阮女擔心陳男情緒失控、再度對她動手,一時氣憤之下竟決定「先發制人」,外出購買一桶汽油,返家後直接將汽油潑向當時躺在床上的陳男。陳男全身遭汽油潑灑後,擔心阮女下一步可能點火,嚇得趕緊逃出屋外並報警處理。
阮女在案發後面對檢警調查時坦承潑灑汽油,但強調自己從頭到尾都沒有放火傷人的意思。她供稱,當時因擔心陳男又要打她,加上雙方爭執讓她相當氣憤,才會買汽油回家潑灑,目的只是想讓陳男感到害怕,希望藉此阻止對方繼續辱罵或動手。
至於案發時是否曾拿出打火機,雙方說法則出現明顯落差。阮女否認曾持打火機準備點火,表示警方查扣的打火機是她工作的小吃部所有,店內原本就有許多相同打火機,她當天並未將打火機放在身上,更沒有點火的舉動。
不過陳男指稱,遭潑汽油後,他曾從阮女手中搶下打火機,隨後將打火機丟在房間地上。但該只打火機並非案發當天立即由警方查扣,而是陳男之後在房間抽屜內找到,直到約一個月後才交到派出所供警方扣押。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阮女確實有購買汽油並朝陳男潑灑的行為,但針對她是否曾持打火機甚至企圖點火,相關證據仍有不足,法院認為,難以僅憑陳男單一指述,就認定阮女具有放火燒燬建築物或傷害陳男的犯意及行為,法院審酌阮女犯後坦承潑灑汽油,雙方案發後已離婚,且未能達成和解等情況,最終依家庭暴力相關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阮女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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