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衛生福利部提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電子煙持有者最高10萬元之罰鍰,行政院已於6月25日院會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草案規劃於修正條文施行後提供1個月緩衝期,讓持有者妥善處理電子煙。為協助民眾妥善處理已持有的電子煙,於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林森辦公室及37區衛生所設置電子煙回收點及專用回收桶,民眾可自主投遞,無須具名,也不用提供個人資料。回收措施將配合修法進度,預計持續至新法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

▲衛生局呼籲,已持有者請善用本市37區衛生所及衛生局之電子煙回收桶。(圖/南市衛生局提供)

衛生局表示,現行《菸害防制法》已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為加強電子煙管理,本次《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一步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考量持有人得以處理相關物品,草案規劃自修正條文施行日起1個月內,持有行為經查獲者不處罰鍰,但相關物品仍予沒入。緩衝期過後仍持有電子煙者,依草案規劃將依法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相關辦法可至國民健康署官網「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089)。

衛生局也呼籲,電子煙有害健康,切勿購買、使用或替他人保管電子煙,已持有者請善用本局東興辦公室、林森辦公室及37區衛生所回收點主動投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