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站尾隨女子還偷拍裙底! 男認罪獲緩刑
捷運站偷拍裙底遭判刑的男子,獲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名陳姓男子於2024年11月間在台北捷運萬芳醫院站,持手機偷拍女子裙底,遭法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並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陳男須接受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並付保護管束。法院考量陳男有精神疾患及遺傳性視網膜失養症等情況,雖未達減刑標準,但仍作為量刑參考。陳男犯後態度尚可,且有意願賠償被害人,但因被害人未到庭致未能達成調解。
台北捷運日前發生1起偷拍事件,1名陳姓男子在萬芳醫院站跟蹤1名女子,並持手機偷拍對方裙底,遭路人當場揭發,女子也立刻報警處理。台北地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陳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並宣告緩刑4年,期間須接受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
判決書顯示,陳男在民國113年(2024年)11月間,自台北捷運萬芳醫院站入戰後,看見前方有位成年女子,竟拿出手機伸入對方裙底,攝錄其內褲及裙內大腿內側等身體隱私部位,路人見狀趕緊告知女子,女子遂通報警方處理。
陳男在警詢、偵查中均坦承有拍攝相關影像,其遭扣押的手機亦證明陳男曾偷拍過,捷運站內月台、手扶梯監視器也拍下陳男尾隨女子的畫面。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陳男的行為除了侵害女子性隱私外,更造成女子受有心理壓力及創傷,考量陳男有精神疾患及罹有遺傳性視網膜失養症情形,並有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診斷證明書,雖未認合於刑法第19條之規定,然仍應為科刑憑據。
法官指出,陳男有意願賠償女子,但女子沒有到庭,致未能達成調解並賠償女子,不能全然歸責於陳男,也難以作為量刑不利憑據。
法官審酌,陳男犯後態度尚可,並綜合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給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至檢察官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評估、完成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等適當的處遇計畫。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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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偷拍的具體行為是什麼?
陳男在捷運萬芳醫院站內,趁前方女子不注意時,拿出手機伸入其裙底,攝錄了內褲及裙內大腿內側等隱私部位。
陳男為何能獲得緩刑?
法院考量陳男有精神疾患、遺傳性視網膜失養症等身心狀況,且犯後態度尚可,並有意願賠償被害人,因此宣告緩刑4年,但要求接受必要的治療與輔導。
此案的判決結果為何?
陳男被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並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及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