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脖爆打借住女還砸壞警用電腦被判刑 上訴二審被駁回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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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姓男子因傷害借住女子並毀損警用電腦,一審遭判刑七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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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男上訴二審後,因原審判決無誤,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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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男辯稱女子傷勢為自殘,但法官不採信,認為是遭外力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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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量沈男為累犯且未和解,最終判決維持原審。
【民眾網許順德臺中報導】沈姓男子暴打借住女子,徒手掐脖成傷,被逮後還砸爛警用公務電腦,一審依傷害及毀損公物罪,判七月,得易科;案經上訴,二審認原審判決無誤,予以駁回。
警方調查,去年一月八日凌晨二時許,沈男在中市北區太原路住處內與女子發生爭執,沈男即毆打女子頭臉、拉扯頭髮、掐住頸部,甚至拿馬克杯及女子手機狂槌對方背部與頭部,女子的友人因聯繫不上而報警。
警二分局員警獲報後入內發現,女子衣著凌亂,受有頭部挫傷、雙眼瘀血、左眼結膜出血等多處傷勢,隨即將沈男帶回偵辦。
沈男被帶回立人派出所後,趁員警暫時離開偵訊室的空檔,徒手將桌上的公務電腦螢幕與鍵盤全數砸毀,導致設備不堪使用,沈男被依妨害公務等罪送辦。
臺中地院審理時,沈男雖坦承砸毀警局電腦,卻矢口否認傷害犯行,他辯稱,女子傷勢是她自己「穿著絲襪在床上跳躍不慎跌倒」,以及為誣陷他而故意自殘所致。
一審不採信沈男說詞,認為女子傷勢顯係遭外力拉扯碰撞,且若真為自殘,沈男理應協助就醫或盡速讓警方入內,其辯詞顯屬卸責之詞。
法官審酌,沈男為累犯,漠視國家公權力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傷害罪判刑五月、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刑三月,合併應執行七月,得易科罰金;全案沈男不服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近日審結,駁回上訴。
《圖說》該案在臺中司法大廈審理。(記者許順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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