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暄質疑西門搜索 喊話蔣萬安正面回應
西門町同志酒吧遭搜索,民眾行動受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針對西門町同志酒吧遭警方搜索事件,台北市中山大同區議員參選人李惠暄質疑警方執法過程涉及多項法律問題。她指出,搜索票的法律效力僅授權警方在特定範圍偵辦案件,並不代表現場所有人皆成為犯罪嫌疑人。此外,查驗身分、限制行動及帶離現場等措施,應分別具備獨立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因持有搜索票而對現場人員進行無差別管制。李惠暄進一步質疑,若警方要求當事人維持原狀後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同時,若身分查驗後人員仍無法離開,執法機關限制行動的法律身分為何,涉及《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更需要明確法律依據與充分理由。

(媒角抵加/記者陳志仁報導)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台北市中山大同區議員參選人李惠暄今(5)日針對西門町同志酒吧遭警方持搜索票搜索事件提出質疑,從搜索票效力、現場限制行動及身分查驗後仍不得離去等3項法律問題切入,要求台北市政府說明執法依據,並點名曾任律師的台北市長蔣萬安正面回應。
李惠暄表示,搜索票的法律效力,是授權警方在特定範圍內偵辦案件,並不代表現場所有人自搜索開始後,就一律成為犯罪嫌疑人;此外,查驗身分、限制行動及帶人離開等措施,都應分別具備獨立法律依據,同時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因警方持有搜索票,就對現場人員採取無差別管制。
針對現場顧客看到警方進入後,據了解曾主動想穿回衣服,卻被要求「不要穿、保持原狀」,事後又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一事;李惠暄認為,相關執法過程存在值得釐清的法律問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仍須符合相關構成要件,若執法人員先要求當事人維持原狀,之後又以該狀態作為裁罰依據,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由主管機關完整說明。
李惠暄進一步質疑,若警方完成身分查驗後,現場人員仍無法離開,執法機關究竟是以何種法律身分限制其行動?犯罪嫌疑人、證人或身分尚待確認者,各自適用的法律程序與保障並不相同;當人民欲離開卻遭限制時,已涉及《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更需要明確法律依據及充分理由。
李惠暄強調,這起事件不只是同志族群或單一酒吧的問題,而是所有民眾都可能面對的法治課題;今天可能是酒吧顧客,明天也可能是參與陳抗的民眾、街友,甚至只是恰巧出現在特定場所的一般市民,因此要求台北市政府公開說明此次搜索過程,包含查驗身分、限制離開及帶回派出所等措施的法律依據。
李惠暄質疑的西門町搜索事件,主要涉及哪些法律爭議?
李惠暄質疑的法律爭議包含搜索票的效力範圍、限制現場人員行動的法律依據,以及在完成身分查驗後仍不得離去的合法性。她認為這些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並有獨立的法律依據。
為何李惠暄認為此事件不只是同志族群的問題?
李惠暄強調,此事件關乎所有民眾都可能面對的法治課題,無論是酒吧顧客、參與陳抗的民眾、街友,或只是恰巧出現在特定場所的一般市民,都可能面臨類似的執法爭議,因此要求台北市政府公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