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吸毒下場曝光 「態度良好」獲緩起訴
檢察官吸毒被查獲,最終的處分是什麼?
台北地檢署劉姓檢察官因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殘渣袋並呈現陽性反應,經新北地檢署偵結後,考量其坦承犯行、無毒品前科且自願接受治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個月,並命其接受戒癮治療。劉姓檢察官已主動提出辭呈。
台北地方檢察署劉姓檢察官,2月間在路邊與友人聊天時,因友人疑似使用電子菸引來轄區員警盤查,警方經同意搜查劉姓檢察官的隨身背包,赫然起獲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殘渣袋,經採集尿液送驗更呈現陽性反應,新北地檢署13日偵結,考量其坦承犯行、無毒品前科且自願接受治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6月,並命其接受戒癮治療,劉則已主動提出辭呈。
新北地檢署指出,劉姓檢察官2月27日下午,在新北市蘆洲區路邊與友人駐足交談,因該名同行友人疑似在現場使用電子菸,引起巡邏員警注意並主動上前盤查。盤查過程中,經劉員本人同意受檢,員警自其隨身背包內當場起獲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殘渣袋1包。
警方隨後依法採集劉員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蘆洲分局於8月21日將案件函送新北地檢署,檢方9月4日正式分案由承辦檢察官依法展開偵辦。並於13日偵結起訴。
新北檢表示,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過往並無任何施用毒品前科,並表明有意願接受戒癮治療;案經轉介醫療機構由專業醫師進行評估後,認為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因此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個月。
新北檢表示,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告必須依規定前往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與必要之毒品檢驗,同時應定期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配合採尿檢驗,並嚴格遵守不得再有施用毒品等相關規定;若後續未依規定履行所附條件,將依法撤銷緩起訴處分重啟偵辦。
新北檢強調,檢方針對施用毒品案件,均依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考量個案犯罪情節、前科素行、犯後態度及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秉公審慎妥適處理,絕不因被告身為檢察官的身分而有任何差別待遇或包庇情事;至於同行涉案友人施用毒品部分,另由檢方持續分案偵辦中。
延伸閱讀
檢察官吸毒案的發生經過為何?
劉姓檢察官於2月27日下午在新北市蘆洲區與友人聊天時,因友人疑似使用電子菸,引起巡邏員警注意並上前盤查。警方在徵得劉員同意後,在其隨身背包內起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的殘渣袋,尿液檢驗也呈現陽性反應。
緩起訴處分期間,檢察官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6個月,劉姓檢察官必須依規定前往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與必要之毒品檢驗,同時應定期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並配合採尿檢驗。若未依規定履行所附條件,將撤銷緩起訴處分重啟偵辦。
新北地檢署如何看待此案?
新北地檢署強調,檢方處理施用毒品案件均依法律規定,綜合考量犯罪情節、前科素行、犯後態度及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秉公審慎處理,絕不因被告身分而有差別待遇或包庇情事。